美國專利多方複審禁反言之對事效範圍—— 以實務變遷為中心
近來,我國啟動專利法修正工程,計劃將舉發法制朝向兩造對審的方向調整;
對此,學界亦有以美國為鏡,聚焦美國專利多方複審程序(Inter Partes Review)
禁反言之法效,探討我國專利權無效雙軌制發展者。惟前開學說論著完成時,作
為比較對象的美國,其學說和實務對禁反言範圍之解釋仍陷於壁壘分明的爭辯。
尤其是禁反言之「對事效」的範圍,聯邦巡迴上訴法院直至2022 年方才確認,
針對美國專利多方複審程序,「一旦專利審判暨上訴委員會就有效性作成最終書
面決定,申請人及與其具有利害關係之人,對該專利請求項即不得以任何事由,
包含其『已於該次提出』或『可合理期待可於該次提出卻未提出』之任何新穎性
跟非顯而易知性事由,再次向美國專利商標局、或於民事訴訟、或於國際貿易委
員會專利侵權調查程序中,質疑或挑戰該請求項的有效性。」本文以美國實務變
遷為中心,澄清美國專利多方複審程序禁反言之對事效的範圍。
- 相關連結: https://tiponet.tipo.gov.tw/PCM2010/PCM/ebook/book/291/44/index.html
- 智慧財產局刊登日期: 2023.3.1
- 本網站刊登日期: 3/1/2023
我國專利權期間延長與藥品上市許可期間之交叉研究
變更專利申請人主體認定原則之研析(上)──以專利五大局相關規定為例
變更專利申請人主體認定原則之研析(下)──以我國規定及司法判決為例
由發明可行性(plausibility)觀點判斷是否符合專利要件之探討──以歐洲相關判決為核心
簡介主要專利局之專利複審及爭議審議組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