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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專利多方複審禁反言之對事效範圍—— 以實務變遷為中心

美國專利多方複審禁反言之對事效範圍—— 以實務變遷為中心

近來,我國啟動專利法修正工程,計劃將舉發法制朝向兩造對審的方向調整;
對此,學界亦有以美國為鏡,聚焦美國專利多方複審程序(Inter Partes Review)
禁反言之法效,探討我國專利權無效雙軌制發展者。惟前開學說論著完成時,作
為比較對象的美國,其學說和實務對禁反言範圍之解釋仍陷於壁壘分明的爭辯。
尤其是禁反言之「對事效」的範圍,聯邦巡迴上訴法院直至2022 年方才確認,
針對美國專利多方複審程序,「一旦專利審判暨上訴委員會就有效性作成最終書
面決定,申請人及與其具有利害關係之人,對該專利請求項即不得以任何事由,
包含其『已於該次提出』或『可合理期待可於該次提出卻未提出』之任何新穎性
跟非顯而易知性事由,再次向美國專利商標局、或於民事訴訟、或於國際貿易委
員會專利侵權調查程序中,質疑或挑戰該請求項的有效性。」本文以美國實務變
遷為中心,澄清美國專利多方複審程序禁反言之對事效的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