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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兩造對審架構下專利爭議案件之更正制度 ──以美國及德國制度為鑑

淺談兩造對審架構下專利爭議案件之更正制度 ──以美國及德國制度為鑑

智慧財產局為順應產業對專利爭議制度之需求,自民國108 年起研擬「專利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已分別於109 年12 月及110 年6 月公告專利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第1 稿及第2 稿,其中針對專利舉發案件之審議及救濟制度作大幅的變革,由書面審查改採言詞審議及合議審議,進而簡併訴願層級;救濟程序改由舉發人與被舉發人兩造為當事人,準用民事訴訟程序進行兩造對審,並以最高法院
為終審法院。
按專利權以申請專利範圍為準,專利之更正將直接影響判斷基礎,因此修正條文亦通盤規劃更正相關條文。本文主要借鏡於美國與德國在專利爭議程序中之更正實務,探討未來我國爭議案件在兩造對審架構下之更正實務運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