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數界定物之請求項於我國、歐洲、美國、日本及中國大陸的比較研究
隨著技術進展,發展出了新的參數及漸趨複雜的參數,欲理解參數界定物之發明,高度仰賴申請人揭露的資訊,且難以直接認定與先前技術已知物是否相同。同時,歐洲專利局在2019 年大幅修正專利審查基準有關參數界定物之章節。爰此,本文著眼參數界定物有關的記載要件及專利要件共六個主題,對我國、歐、美、日及中國大陸之專利審查基準進行研究。主要發現:物之發明以各種方式界定的明確性及優先次序各國不同,我國及中國大陸規定結構及成分界定為最優先,歐、美無此規範較為開放,日本則以製法界定為最後;歐洲較他國深層地將參數與解決問題不可或缺的技術特徵之間做了連結;各國對於參數界定物之發明是否新穎,皆採用物之絕對新穎性概念且在專利審查基準有專門章節,而我國以原則性規範尚無專門章節。
- 相關連結: https://tiponet.tipo.gov.tw/PCM2010/PCM/ebook/book/270/6/index.html
- 智慧財產局刊登日期: 2021.6.16
- 本網站刊登日期: 6/16/2021
我國專利權期間延長與藥品上市許可期間之交叉研究
變更專利申請人主體認定原則之研析(上)──以專利五大局相關規定為例
變更專利申請人主體認定原則之研析(下)──以我國規定及司法判決為例
由發明可行性(plausibility)觀點判斷是否符合專利要件之探討──以歐洲相關判決為核心
簡介主要專利局之專利複審及爭議審議組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