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醫藥用途發明判決研析——著重在非以新適應症為技術特徵
第二醫藥用途係針對已知藥物找出新的用途,該用途並不限於治療新的適應症,亦包含治療已知疾病之新使用劑量、給藥方案、給藥途徑、特定病患族群等特定的治療應用等,此類型的申請案有日漸增多的趨勢,於判斷新穎性及進步性時有很大的探討空間,歐洲專利局技術上訴委員會(the Boards of Appeal of the European Patent Office,下稱EPO 技術上訴委員會)已有許多關於第二醫藥用途發明的案例,而美國有針對涉及自然法則之給藥方案發明訴訟案,探討其專利適格性的問題,本文擬整理重要決定或判決之重要見解,以供實務參考。
- 相關連結: https://tiponet.tipo.gov.tw/PCM2010/PCM/ebook/book/262/26/index.html
- 智慧財產局刊登日期: 2020.10.1
- 本網站刊登日期: 10/5/2020
我國專利權期間延長與藥品上市許可期間之交叉研究
變更專利申請人主體認定原則之研析(上)──以專利五大局相關規定為例
變更專利申請人主體認定原則之研析(下)──以我國規定及司法判決為例
由發明可行性(plausibility)觀點判斷是否符合專利要件之探討──以歐洲相關判決為核心
簡介主要專利局之專利複審及爭議審議組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