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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析專利核駁後複審採行前置審查(上)──日本前置審查及韓國再審查

研析專利核駁後複審採行前置審查(上)──日本前置審查及韓國再審查

申請人向日本特許廳(Japan Patent Office,JPO)或韓國智慧財產局(Korean Intellectual Property Office,KIPO)所提發明專利於核駁審定後,如申請人仍有不服而欲提起審判時,有相當高比例會伴隨修正,以期克服原核駁理由。對此,JPO 設置前置審查制度,當申請人申請審判請求(Request for Trial)且一併提起修正時,則該申請案進入前置審查;若申請時未一併提起修正時,則該申請案直接進入合議庭審理。在前置審查階段,如判斷可符合專利要件,則核准審定且撤銷原核駁審定。相較之下,KIPO 則分別設置再審查(Re-Examination)及審判請求兩行政救濟管道,申請人僅得就再審查程序及審判程序兩者擇一申請,申請人如欲申請再審查,則應一併提出修正。
日、韓藉此制度,先交付原審查人員進行審查,由於該審查人員已相當熟悉該案件審查歷程,可快速且有效率地處理案件,並減少後續審判庭之承辦案量,既可兼顧品質又能達到加速處理案件之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