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正及審定後分割之審查實務變革
為提升專利舉發案件之審查效能及考量專利申請人專利布局之需要,我國於108年通過專利法部分條文之增修,其重點為確實掌控舉發案件審查期程,避免被舉發人率提更正而延宕審查,損及兩造權益,因此就專利權人得申請更正之期間予以限制。另擴大專利分割申請之適用範圍,發明於初/再審核准審定書(新型於核准處分書)送達後3個月內仍可申請分割。
此外,對於因形式審查取得專利權之新型專利能有實質完善其專利權範圍之機會,本次專利法之修正特別將新型專利權之更正審查改採實體審查方式,此一變革除有利於新型專利確定其權利內容外,亦賦予新型專利權人能藉由更正而避免在新型專利技術報告中獲致不利的評價,或作為新型專利在面臨民事、行政爭訟等事件中發生有效性爭議時的防禦手段。
- 相關連結: https://tiponet.tipo.gov.tw/PCM2010/PCM/ebook/book/255/6/index.html
- 智慧財產局刊登日期: 2020.3.1
- 本網站刊登日期: 3/9/2020
我國專利權期間延長與藥品上市許可期間之交叉研究
變更專利申請人主體認定原則之研析(上)──以專利五大局相關規定為例
變更專利申請人主體認定原則之研析(下)──以我國規定及司法判決為例
由發明可行性(plausibility)觀點判斷是否符合專利要件之探討──以歐洲相關判決為核心
簡介主要專利局之專利複審及爭議審議組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