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有之結果」與「無法預期之結果」的區別及論辯
有關基於「固有性(inherency)」之核駁的判斷原則,對於習知的產物,不得基於發現其新的性質而具有可專利性,固有的技術特徵無須於發明時即已被確認,若所請產物與先前技術之產物似乎相同,僅是先前技術未顯示固有之性質,仍可做出基於可預見性/顯而易見性之核駁,但審查人員必須提出能夠顯示「固有性」之論理或證據,其後的舉證責任將轉至申請人。
有關基於「固有性」之核駁的態樣,分為物之請求項及方法請求項,物之請求項包括組合物請求項、產物/裝置請求項及包含「印刷品」之請求項等類型。
「固有性」主要用於「可預見性(不具新穎性)」之核駁,雖有申請日後始提出證明之邏輯上的問題,但亦可用於「顯而易見性(不具進步性)」之核駁。
於顯而易見性之判斷中有關「固有之結果(inherent result)」與「無法預期之結果」的論辯,其最重要的問題在於,基於申請時已知者,該結果是否為能夠預測者,若無法預測,則無「固有的顯而易見性(inherent obviousness)」,從而無法建立顯而易見性之初步論點(prima facie case of obviousness)。
- 相關連結: https://tiponet.tipo.gov.tw/PCM2010/PCM/ebook/book/249/36/index.html
- 智慧財產局刊登日期: 2019.9.1
- 本網站刊登日期: 9/20/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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