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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維修免責條款再進化──以歐盟法院最新判決與政策動向為中心

歐盟維修免責條款再進化──以歐盟法院最新判決與政策動向為中心

歐盟在西元2001 年完成共同體設計規則之立法後,「維修免責條款」的適用範圍與主張方式始終渾沌未明,歸究其原因主要是因為該條款涉及龐大的政商利益,導致立法過程相當曲折。該爭議終在2017 年12 月20 日歐盟法院取得重大突破,分析結果顯示,「維修免責條款」的適用範圍與主張方式可歸納如下:(1) 「複合產品之零件」涵蓋任何裝配在複合產品,並可拆解與重組之零件,且必須以最終使用複合產品為目的,而得以觀察到者。(2) 複合產品之零件必須以「維修複合產品而重建其原始外觀為目的」,排除因個人偏好、方便或美感考量實施零件設計權之行為,此外複製品除商標外,必須與裝配在複合產品的零件原始外觀相同。(3) 欲主張「維修免責條款」者,複合產品之零件製造商與配銷商必須遵守「注意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