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計專利導入無註冊設計制度之可行性探討
我國針對「工業設計(industrial design)」主要是透過專利法之設計專利來加以保護,申請人必須向專利專責機關(即「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以下簡稱「智慧局」)提出申請,並經過審查符合專利法之規定後,方可取得設計專利權之保護;而對於未申請設計專利或尚未取得設計專利權保護之產品而言,若欲避免他人抄襲或搭便車行為,則得依公平交易法第25 條之規定提起民事救濟。惟依目前公平交易法第25 條之規定,似未能就「高度抄襲」行為之客體、要件及限制予以明確規範,在未有法律明確規範之情況下,其對我國保護智慧財產權或保障公平交易秩序而言,皆有不利之影響。
本文主要係以保護工業設計為出發點,考量專利法有關設計專利及公平交易法第25 條有關禁止「高度抄襲行為之現況,並參考日本意匠法、不正競爭防止法及歐盟設計規則之規範,提出「將無註冊設計制度導入專利法之設計專利規範」之淺見,期能達成整合設計保護制度,並衡平權利保護與自由競爭之衝突,盼能對我國相關制度有所貢獻。
- 相關連結: https://www.tipo.gov.tw/public/AttachmentORG/239%E6%9C%9F-%E8%AB%96%E8%BF%B0%E4%BA%8C.pdf
- 智慧財產局刊登日期: 107.11
- 本網站刊登日期: 11/1/2018
我國專利權期間延長與藥品上市許可期間之交叉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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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專利申請人主體認定原則之研析(下)──以我國規定及司法判決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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