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專利關於銷售阻卻之最新實務
美國專利法35 USC102(b)(1)條對於優惠期規定為,如果在商業販售的一年內提出專利申請,就可因為優惠期而不會喪失新穎性,本文摘自2016 年和2017 年兩件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CAFC)討論銷售阻卻的案例,CAFC 的判決主要是根據美國最高法院所訂定的原則,以及美國統一商業法典的定義,來作為銷售阻卻之認定,從而可了解關於銷售阻卻之最新的美國實務。
- 相關連結: https://www.tipo.gov.tw/tw/dl-17972-583627a899054cb6803366f28f062a6c.html
- 智慧財產局刊登日期: 106.10
- 本網站刊登日期: 11/3/2017
我國專利權期間延長與藥品上市許可期間之交叉研究
變更專利申請人主體認定原則之研析(上)──以專利五大局相關規定為例
變更專利申請人主體認定原則之研析(下)──以我國規定及司法判決為例
由發明可行性(plausibility)觀點判斷是否符合專利要件之探討──以歐洲相關判決為核心
簡介主要專利局之專利複審及爭議審議組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