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導入臨時申請案制度之可行性探討
依我國現行專利法規定,申請發明專利時,以申請書、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及必要圖式齊備之日為申請日,惟專利說明書之撰寫須備具一定格式,因而可能影響申請人取得申請日之時效,故有申請人反映希望透過更簡便的方式,例如類似美國臨時申請案制度,以利申請人及早取得申請日。本文先就美國與澳洲臨時申請案制度內容進行重點回顧,再整理日本及韓國對於臨時申請案制度的看法與作法,進而分析我國導入臨時申請案制度之可行性,以作為我國是否調整相關規定之參考。
- 相關連結: https://www.tipo.gov.tw/tw/dl-15640-aeb7968c78024c8182b7398914ecd9f2.html
- 智慧財產局刊登日期: 105/1
- 本網站刊登日期: 7/5/2016
我國專利權期間延長與藥品上市許可期間之交叉研究
變更專利申請人主體認定原則之研析(上)──以專利五大局相關規定為例
變更專利申請人主體認定原則之研析(下)──以我國規定及司法判決為例
由發明可行性(plausibility)觀點判斷是否符合專利要件之探討──以歐洲相關判決為核心
簡介主要專利局之專利複審及爭議審議組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