均等論與均等論之限制─以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1843號判決所涉及之眼罩案為中心
專利權範圍不限於申請專利範圍之文義範圍,尚包含均等範圍。對於均等論分析究竟應逐一比對請求項中所載之技術特徵或整體比對請求項,美國法院於1980年代曾有爭論,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於1997年Warner-Jenkinson案確認應採逐一比對技術特徵之方式。相對地,咸認德國司法實務有關均等論分析係採整體比對請求項之方式。我國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1843號判決本案上訴駁回,維持101年度民專上更(二)字第2號判決,專利界咸認更二審係採整體比對,以致於與更一審所採之逐一比對的結果不同。
均等論的適用有利於排除他人以均等手段實施專利技術,但不當擴張均等範圍,會損及社會大眾合法利用之公益,故美國專利侵權訴訟實務也發展出若干限制均等論之法則,例如禁反言、先前技術阻卻及貢獻原則等,以反映均等論與其限制法則於平衡公益、私益的角色地位。專利權範圍之確定,必須明瞭發明人發
明了什麼、申請人界定了什麼及其曾主張了什麼,申請人曾經主張的內容會限制專利權的文義範圍或均等範圍。當內部證據顯示專利權人曾於申請、維護專利階段主張某一技術特徵有別於先前技術而為重要限定,均等論分析時,是否可以忽略該技術特徵?其攸關專利權人理當獲得的權利範圍,而不只是前述逐一比對與整體比對之爭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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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慧財產局刊登日期: 104/07
- 本網站刊登日期: 8/24/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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