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種請求項是否為說明書所支持的審查標準—要件除去原則之探究與引用
向來美國法院在審查書面說明要件時,對於可預測與不可預測技術領域分別適用寬鬆與嚴格的雙重審查標準,但是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在Gentry案中對可預測之技術領域適用了一個近似於不可預測技術領域的嚴格審查標準,判例法上稱之為要件除去原則。美國專利法學者大部分對該原則均持正面的看法,認為該
原則對於專利制度的發展以及公眾利益的保護都有其存在的價值。由於我國專利法上規定請求項必須受到說明書的支持,此一規定與美國書面說明要件近似,本文爰將該要件除去原則做一探究與引介,用以作為我國實務運作之參考與借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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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慧財產局刊登日期: 104/06
- 本網站刊登日期: 8/24/2015
我國專利權期間延長與藥品上市許可期間之交叉研究
變更專利申請人主體認定原則之研析(上)──以專利五大局相關規定為例
變更專利申請人主體認定原則之研析(下)──以我國規定及司法判決為例
由發明可行性(plausibility)觀點判斷是否符合專利要件之探討──以歐洲相關判決為核心
簡介主要專利局之專利複審及爭議審議組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