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各國專利制度中探討我國設計專利導入延緩公告制度之可行性摘要
摘要
相較於發明及新型專利保護的對象為創新的技術思想之創作,設計專利保護的對象則為表現於物品外觀的形狀、花紋、色彩之視覺創作,因此後者之創作內容較容易遭受模仿。鑒於設計本身的特性,設計專利申請案可能尚在進行投產準備時即已完成審查,並經專利專責機關核准公告其申請內容,如此,第三人可藉
由檢索設計專利公報進而模仿抄襲。而縱使設計專利權尚在法律保護期間,如果市場上出現侵權產品競爭,設計專利權人的相關產品可能乏人問津,導致由設計專利權所獲得之利潤不敷研發成本。此外,若從權利作用的觀點切入,設計專利本身也有識別商品,維持商業交易秩序的目的,一旦設計專利遭第三人實施,總不免減損其識別性;可能造成設計專利權人不可回復的損害。從而,對於設計專利權相關的秘密保護,具有確保設計專利權人藉由設計專利權獲取相當利潤之功能,進而達成促進產業發展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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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慧財產局刊登日期: 103/11
- 本網站刊登日期: 1/31/2015
我國專利權期間延長與藥品上市許可期間之交叉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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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專利申請人主體認定原則之研析(下)──以我國規定及司法判決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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