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各國專利制度中探討我國延長設計專利權期限
摘要
按我國專利法規定,發明與設計專利保護之目的旨在促進產業發展,並保護創作人的合法權益。然而在這二種專利類型的保護期限思維上,其出發點卻有些歧異,因為如果給予發明專利過長的排他權,有時反而會對技術的流通造成阻礙,如此將與專利法之目的有所背離;設計專利則是屬於物品之形狀、花紋、色彩或其結合的創作,在有些國家則會課予美感(如日本)或裝飾性(如美國)的要求,不過由於設計創作的自由度較大,因此給予較長時間的排他權對於產業發展應不致於造成過度阻礙。
- 相關連結: https://www.tipo.gov.tw/tw/dl-14237-b2c1fe72073243499946232e77aac13b.html
- 智慧財產局刊登日期: 103/11
- 本網站刊登日期: 1/31/2015
我國專利權期間延長與藥品上市許可期間之交叉研究
變更專利申請人主體認定原則之研析(上)──以專利五大局相關規定為例
變更專利申請人主體認定原則之研析(下)──以我國規定及司法判決為例
由發明可行性(plausibility)觀點判斷是否符合專利要件之探討──以歐洲相關判決為核心
簡介主要專利局之專利複審及爭議審議組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