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討我國設計專利開放一案多實施例申請態樣之可行性
摘要
本文探討有關設計專利「單一性判斷」,藉由瞭解美國設計專利單一性判斷的相關法規與基準,並以一案多實施例的前導判例及審查實務,進行其單一性判斷原則與步驟的解析。其判斷方式有三個步驟:(1)該二個設計之間是否具有基本上相同設計特徵;(2)其二者之差異是否僅為整體視覺外觀之相對不重要部分(minor)或差異微小,而為近似的設計;(3)差異之處的設計是否已見於其他先前技藝,即為「顯而易見性(obvious)」,而為同一設計。再者以實際案例詳加說明其一案多實施例的申請態樣及判斷方式,接著論述可行性分析與提出建議,以作為我國後續修訂相關法規與審查基準之參考。說明如下:第一建議為設計專利應有準用發明單一性的概念,在單一性判斷上適用「一個廣義設計概念」之情事,以擴大一設計一申請之定義,對於「一個廣義設計概念」或稱「同一設計概念」判斷原則,可參考美國設計專利對於二者之間差異處的「顯而易見性」概念,如審查人員發現二者之間差異處有先前技藝之前案時,則可作簡易的「不具創作性」判斷,以利申請人以「一個廣義設計概念」來充分揭露想主張保護的申請專利範圍。第二建議調整目前同一申請人原設計與衍生設計分案申請時,將同日申請和不同日申請的作法分開,以開放原設計及衍生設計都各有數個近似設計,並以一案多實施例揭露方式提出申請,以落實衍生設計專利的保護價值。第三建議針對專利法施行細則第53條第6項規定:「標示為參考圖者,不得用於解釋設計專利權範圍。」修訂為「標示為參考圖者,雖不為設計專利權範圍,但得用來解釋或審酌參考。」如此才不會超越專利法第136條第2項:「設計專利權範圍,以圖式為準,並得審酌說明書。」之本意,也給於參考圖適當的規範,讓申請專利範圍更明確,在設計專利單一性的規定上,不致於被申請人濫用或誤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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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慧財產局刊登日期: 103/05
- 本網站刊登日期: 8/11/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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