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討發明單一性之專利審查實務
摘要
申請發明專利應就每一發明提出申請,但二個以上發明屬於一個廣義發明概念,亦即具發明單一性者,得於一申請案中提出申請。發明單一性規定之目的,除了基於經濟上之原因,主要係為有效利用審查資源,方便分類、檢索及審查,以利於公眾對於專利資料之查閱與利用。申請專利之發明不符單一性時,必須分割或刪修;然若經專利專責機關審定核准,不符合發明單一性規定並不構成舉發之理由。審查人員對於單一性之判斷步驟,尤其在何種情況需檢索、何種情況不用檢索,常有許多疑問。本文彙整我國與各主要專利國家有關單一性的相關法條、審查基準,檢視相關事實,並提出對實務上審查發明單一性之簡單評析。
壹、前言專利之審查,除了一般的專利三要件(產業利用性、新穎性、進步性)之外,審查過程中,記載於申請專利範圍之所有請求項,必須符合發明單ㄧ性之規定,始可於一申請案中提出申請。其乃基於考量申請人、公眾及專利專責機關在專利申請案的分類、檢索及審查上之便利,以利於公眾對於專利資料之查閱與利用。對於二個以上,原本應各別提出申請之發明,專利法規範二個以上之發明於技術上相互關聯而屬於一個廣義發明概念者,得於一申請案中提出申請1。專利法所稱二個以上發明「屬於一個廣義發明概念」,指二個以上之發明,於技術上相互關聯。技術上相互關聯,指請求項中所載之發明應包含一個或多個相同或對應的特別技術特徵2,其中特別技術特徵係使申請專利之發明整體對於先前技術有所貢獻之技術特徵,亦即相較於先前技術具有新穎性及進步性之技術特徵。二個以上之發明屬於一個廣義發明概念者,即具發明單一性3。發明單一性規定之立法意旨係有效利用審查資源,經審查核准後始發現不具發明單一性者,因所有請求項已經審查符合專利要件,尚不致直接損及社會公眾之利益,故不構成舉發之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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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慧財產局刊登日期: 103/02
- 本網站刊登日期: 5/28/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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