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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主要國家之設計專利的合案申請制度介紹

世界主要國家之設計專利的合案申請制度介紹

摘要合案申請指的是同一申請人將二個或二個以上設計合併於單一申請案中申請註冊設計。鑒於國際間對於合案申請的申請方式、認定原則及權利範圍解讀互有差異,是以本文將就世界主要國家(區域)及協定的相關制度進行簡要介紹。本文探討的對象包括美國、中國大陸、歐盟、韓國、日本、海牙協定及我國,介紹的制度或申請實務共計11個,根據研究與探討將前揭制度或實務歸結出四種不同合案申請的類型:1. 全部物品屬於同一類別2. 成組設計3. 多實施例(含近似設計)4. 指定複數物品
壹、前言在工業設計權領域中,長久以來一直存在這樣的需求,即提供一種合理的可能性,集合特定範圍的設計,以一種簡單的方式包裹申請1。為了配合前揭意旨,目前世界上有許多設計保護體系設有合案申請制度,這些制度有的是基於行政或申請程序考量;有的是為了反應設計概念或強化設計保護力道的需要。鑒於國際間對於合案申請制度的申請方式、認定原則及設計權範圍解釋互有差異,是以本文將就世界主要國家(區域)及協定的合案申請方式進行簡要介紹,探討對象涵蓋美國、中國大陸、歐盟、韓國、日本、海牙協定及我國,討論的內容來源主要來自於立法例、審查基準及相關實務運作,文後並就各制度間的異同進行分析及討論。
貳、各國合案申請制度一、美國從申請實務觀察,美國合案申請大致可分為三種,分別是在同一設計概念下的多實施例、設計包含多個彼此交互作用的獨立物品、指定複數物品,分述如下:(一)多實施例美國專利法施行細則(37 Code of Federal Regulation)1.153(a)規定設計專利僅得有一個申請專利範圍。基於長久貫行的審查實務,每一件設計專利申請案僅得有一個特定物品的外觀。這種作法直到1959年才被In re Rubinfield2案打破,這起案件發生的起因是申請人向美國專利局提出了一件地板打蠟器(Floor Waxer)的設計專利申請案,如圖2-1所示,該圖式中揭露了二個外觀近似的實施例,審查人員於是以超過一個申請專利範圍以及包含多個物品為由核駁系爭申請案,申請人不服提起上訴,在上訴過程中專利局上訴委員會(Patent Office Board of1 顏吉承、陳重任,「設計專利理論與實務」,揚智出版社,2007 年7 月第1 版。2 See In re Rubinfield, 270 F.2d 391, 395( CCPA 1959)Appeals)仍維持原處分,不過系爭案到了海關與專利上訴法院(Court of Customsand Patent Appeals)時,承審法官Worley卻認為設計概念不一定僅限於單一特定物品的實施例,只要每一實施例間不具可專利性差異,那麼仍然可透過一個申請專利範圍取到保護。綜上所述,雖然美國形式上規定申請專利範圍只限一項,惟實務上係採「一設計概念一申請」原則。圖2-1 美國設計專利D191,031號案1.記載原則除了一般記載事項外,以多實施例申請設計專利,申請人原則上會在說明欄位(DESCRIPTION)以「第一實施例(first embodiment)、第二實施例(secondembodiment)、第三實施例(third embodiment)??」加以區隔,且每一實施例必須皆達到明確且可據以實現的要求。2.認定原則美國專利審查基準(Manual of Patent Examining Procedure,下稱MPEP)規定Fig.1Fig.5Fig.6Fig.8Fig.7Fig.2Fig.4Fig.3多實施例必須符合以下二個要件,分別是:(1)多實施例的整體外觀基本上必須具有相同的設計特徵;(2)多實施例間必須達到不具可專利性差異。在審查不具可專利性差異時,判斷主體為所屬領域中具有通常技藝之人士(Designer of ordinary skill in the art),且應以各實施例所呈現的整體外觀作為比對對象,而非就每一設計元素逐一比對,倘若差異是細微或顯而易知,應判斷為不具可專利性差異。MPEP還指出,審查人員在判斷不具可專利性差異時,可能必須先進行檢索,透過確認先前技藝所揭露之內容,可證明各實施例間是否達到不具可專利性差異。除了前段MPEP的相關規定外,美國設計專利申請指南(Guide to Filing aDesign Patent Application)則指出,同一設計概念下的多實施例得以單一設計申請案提出,只要它們的外觀及形狀構成近似。3.設計權範圍的解釋由於每一實施例均應各別符合專利要件,因此在設計專利權的解釋上,係各別予以看待,亦即每一實施例均得單獨行使其權利。4.規費以申請案為收費單位,共計美金760元(約NT$ 22,797)3。5.合案申請的最多設計數量沒有實施例數量的限制。3 於美國設計專利的申請費用包括了設計專利申請費180 元美金、專利檢索費120 元美金以及專利審查費460 元,共計美金760 元。第一實施例第二實施例第三實施例圖2-2 美國設計專利D608,168號案之部分圖式(設計名稱:實用刀片)(二)設計包含多個彼此交互作用的獨立物品依據美國專利法(35 U.S.C)第171條規定,申請專利之設計必須施予在工業製品上。申請專利之設計可以是結合於一個物品中的複數物品,例如成副之西洋棋(圖2-3)。1.記載原則申請人必須在說明書(specification)中清楚載明申請專利範圍(claim)是複數物品所產生的集合外觀,如圖2-3所示,倘若要以單一視圖表現二個以上構成物品,必須以大括弧「}」來含括這些物品。2.認定原則當設計包含多個彼此交互作用的獨立物品時,設計名稱(title)必須以單一整體的方式清楚定義,例如:集合(combined or combination)、組(set)、雙(pair)、總成(unit assembly)。3.設計權範圍的解釋在設計專利權的解釋上,此種操作實務係將所有構成物品視為一個整體設計,因此不得就其中單個或多個物品單獨拆解主張其權利。6.相關示例同註3。4.規費以申請案為收費單位,共計美金760元(約NT$ 22,797)4。5.合案申請的最多設計數量對於構成物品沒有數量限制。6.相關示例圖2-3 美國設計專利D375,532號案之部分圖式(設計名稱:黑歷史臉譜西洋棋組)FIG. 1 FIG. 3(三)指定複數物品除了前述的二種樣態之外,從近幾年的實務案例中,美國似乎亦允許申請人可以就單一外觀指定二個以上物品,不過這種申請案的類型大多集中在汽車設計領域,如圖2-4所示,申請人在圖式揭露一輛車的外觀,但在設計名稱記載「汽車或(及)玩具的表面輪廓」。1.記載原則針對指定複數物品的申請案,申請人多會在設計名稱以「??的表面輪廓(Surface configuration of?)」指定複數物品,並且在物品名稱之間以「頓號」、「及/或」區隔,例如「汽車車身、玩具及/或複製品的表面輪廓(Surface configuration of a vehicle body, toy, and/or replica)5」或是「汽車及/或玩具的表面輪廓(Surface configuration of a vehicle and/or toy)6」。2.認定原則以單一外觀指定二個以上物品係從專利公報推論而來,美國的專利法規或MPEP並未有相關規定。3.設計權範圍的解釋MPEP指出設計名稱僅作為確認外觀所應用之物品之用,並不會用來界定設計專利權範圍。依前述規定,筆者拙見以為指定複數物品並沒有太大的法律實益,因為不論是否有無指定複數物品,設計專利權都可及於與申請專利之設計構成相同或近似的任一物品外觀。例如在圖式中揭露一輛車的外觀,那麼即便將設計名稱指定為「汽車」,其設計專利權也會及於與申請專利之設計構成近似的汽車及玩具車。4.規費以申請案為收費單位,共計美金760元(約NT 22,797)7。5.合案申請的最多設計數量指定複數物品與圖式所揭露之設計數量無涉,此種操作實務的重點比較著重在設計名稱指定二個以上物品。5 美國設計專利D614,535 號案。6 美國設計專利D468,667 號案。7 同註3。8 中國大陸專利法第31 條第2 項「一件外觀設計專利申請應當限於一項外觀設計。同一產品兩項以上的相似外觀設計,或者用於同一類別並且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產品的兩項以上外觀設計,可以作為一件申請提出。」6.相關示例圖2-4 美國設計專利D468,667號案之部分圖式設計名稱【汽車及/或玩具的表面輪廓】(Surface configuration of a vehicle and/or toy)圖式二、中國大陸中國大陸合案申請制度的可分為二種,分別是相似外觀設計以及成套產品外觀設計,分述如下:(一) 相似外觀設計中國大陸於2009年10月1日實施的專利法導入相似外觀設計合案申請制度,其指出同一物品若有二個以上相似外觀設計,可以作為一件申請案提出8。相關說明如下。1.記載原則請參考圖2-5所示,以相似外觀設計提出合案申請,必須在「簡要說明」欄位中指定一個基本設計。並且應在每個設計的視圖名稱前以阿拉伯數字順序編號標注,數字編號前應加註「設計」字樣,例如記載為「設計1的立體圖」。9 中國大陸專利審查指南第1 部分第3 章9.1.1。10 中國大陸專利審查指南第4 部分第5 章5.1.1。11 中國大陸專利審查指南第1 部分第3 章9.1.2。12 中國大陸專利審查指南第1 部分第3 章9.3。13 中國大陸專利審查指南第4 部分第3 章5。2.認定原則以相似外觀設計提出合案申請,必須是針對同一物品的相似外觀設計,以下就認定要件分項說明:(1)必須是同一物品以多個相似外觀設計提出合案申請,每一設計必須是同一物品的近似外觀,例如均為餐盤的相似外觀設計。因此倘若單一申請案中包括了餐盤、碟、杯及碗的外觀,雖然各物品均屬國際外觀設計分類表中的同一大類,仍不能被視為同一物品9。另外無效宣告程序中對於相同設計的判斷則指出,在判斷相同物品種類時,可以參考物品的名稱、國際工業設計分類以及物品銷售時的貨架分類位置10。(2)必須是近似外觀簡要說明中所指定的基本設計,必須與其他設計構成近似。判斷設計是否構成近似時,應將其他設計與基本設計單獨進行比對,透過整體觀察,如果其他設計和基本設計具有相同或近似的設計特徵,並且二者之間的區別僅在於局部細微變化、該類物品的慣常設計、設計單元重複排列或者是色彩要素的變化等情形,通常應判斷二者屬於近似外觀11。3.設計權範圍的解釋以多個相似外觀設計提出合案申請,由於每一設計皆應具備專利要件,因此在設計專利權的解釋上,係各別予以看待,亦即每一設計均得單獨行使其權利。值得注意的是,申請人若以多個相似外觀設計提出合案申請,只要其中一個設計不具可專利性,則應當刪除該設計,否則將被全案核駁12。但是相似外觀設計一旦獲准並取得設計專利權,在日後無效宣告程序時,專利複審委員會可以在無效宣告的類型採用部分無效的方式為之。亦即專利複審委員可就請求人提出的無效宣告,作出單個或多個設計無效,並維持其餘設計有效的審查決定13。14 中國大陸專利法實施細則第35 條第1 項「依照專利法第三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將同一產品的多項相似外觀設計作為一件申請提出的,對該產品的其他設計應當與簡要說明中指定的基本設計相似。一件外觀設計專利申請中的相似外觀設計不得超過10 項。」4.規費以申請案為收費單位, 一件申請案的申請費是人民幣5 0 0 元( 約NT$2,446)。5.合案申請的最多設計數量以多個相似外觀設計提出合案申請者,一設計專利申請案不得超過10個相似外觀設計14。6.相關示例圖2-5 中國大陸外觀設計專利公告號:CN301540383S之部分圖式簡要說明1.本外觀設計名稱為:LED天花燈,主要用於照明。2. 本外觀設計分為2種相近似的設計1和2,其中設計1作為基本設計??圖式設計1的立體圖1設計1的立體圖2 設計2的立體圖2設計2的立體圖15 同註8。16 中國大陸專利審查指南第1 部分第3 章4.2.1。17 中國大陸專利審查指南第1 部分第3 章9.2。18 中國大陸專利審查指南第1 部分第3 章9.2.1。(二)成套產品外觀設計除了多個相似外觀設計得作為一件申請案提出外,中國大陸還設有成套產品外觀設計制度,其指出用於同一類別並且成套出售或使用的產品的二個以上設計,可以作為一件申請案提出 15。1.記載原則請參考圖2-6所示,以成套產品外觀設計提出申請者,應在其中每件物品的視圖名稱前以阿拉伯數字順序編號標注,並在編號前加註「套件」字樣。例如對於成套產品中的第2套件立體圖,其視圖名稱應記載為:「套件2立體圖」16。2.認定原則成套產品的外觀設計係指由二個以上屬於同一大類,且各自獨立的物品所組成。各物品的設計構思相同,其中每一個物品都具有獨立的使用價值,而各個物品組合在一起又能體現出其組合使用價值的物品,例如由咖啡杯、咖啡壺、牛奶壺和糖罐組成的咖啡器具17。以下就認定要件分項說明:(1)相同類別成套產品外觀設計的物品必須屬於同一類別,所謂同一類別指的是國際工業設計分類表中的同一大類18。(2)成套出售或使用成套產品外觀設計的物品必須習慣上同時出售或同時使用,並具有組合使用價值。此外,各物品的設計風格必須統一,以下針對判斷細節進一步說明。A.同時出售同時出售,是指二個以上物品習慣上同時出售,例如由床罩、床單和枕套等物品所組成的寢具用品。至於以促銷為目的而將物品隨意搭配出售的情形,則不屬於習慣上同時出售的要件,因此不能作為成套產品外觀設計提出申請,例如在銷售書包時贈送鉛筆盒。19 中國大陸專利審查指南第1 部分第3 章9.2.2。20 中國大陸專利審查指南第1 部分第3 章9.2.3。B.同時使用同時使用,不是指在同一時間使用所有物品,而是使用其中一個物品時,會產生使用聯想,從而想到另一個或另幾個物品的存在,例如咖啡器具中的咖啡杯、咖啡壺、糖罐、牛奶壺等19。C.各物品的設計構思相同設計構思相同,指的是各物品的設計風格必須統一,即各物品的形狀、圖案或其結合,以及色彩、形狀及圖案的結合所作出的設計是統一的。(A)形狀的統一指各個構成物品都以同一種特定的造形為特徵,或者各構成物品之間以特定的造形構成組合關係,即認為符合形狀統一性。(B)圖案的統一指各物品上圖案設計的題材、構圖、表現形式等方面具有統一性。若其中有一方面不同,則認為圖案不統一,例如咖啡壺上的設計以蘭花圖案為設計題材,而咖啡杯上的設計圖案為熊貓,由於圖案所選擇的設計題材不同,應認為圖案不具統一和諧的原則,因此不能作為成套產品外觀設計合案申請。(C)色彩的統一審究色彩的統一性時,不能僅單獨考慮色彩,應當與各物品的形狀、圖案綜合考慮。在各物品的形狀、圖案符合統一性,且簡要說明中已敘明請求保護色彩的情況下,如果物品的色彩風格一致,則應判斷為設計構思相同;反之,如果各物品的色彩變換較大,破壞了整體的和諧,則應判斷為設計構思不相同,因此不能作為成套產品外觀設計合案申請20。3.設計權範圍的解釋以成套產品外觀設計提出申請,由於每一設計皆應具備可專利性,因此在設計專利權的解釋上,係各別予以看待,亦即每一設計均得單獨行使權利。21 同註12。22 同註13。23 中國大陸專利審查指南第1 部分第3 章9.2.4。24 吳溯,「成套產品外觀設計中包含相似外觀設計的審查」,中國專利與商標,第二期,頁20-26 ,2011 年。另外在申請階段,只要其中有一個設計不符專利要件,則應當刪除該設計,否則將被全案核駁21。但在無效宣告程序時,專利複審委員得作出單個或多個設計無效,並維持其餘設計有效的審查決定22。4.規費以申請案為收費單位, 一件申請案的申請費是人民幣5 0 0 元( 約NT$2,446)。5.合案申請的最多設計數量只要前揭符合認定的原則,成套產品外觀設計對於構成物品並沒有數量上的限制。不過值得注意的是,以成套產品外觀設計提出的申請案,不得包含某一個或者多個物品的相似外觀設計。例如一件申請案中包含了餐杯和餐碟,那麼該申請案就不得包含餐杯或餐碟的相似外觀設計23。前揭限制條件的本意原先是要區隔中國大陸目前兩種不同的合案申請類型,避免其重疊。但在申請實務上,成套產品外觀設計往往會發生相似外觀設計的情形,因此有論者以為這種限制未來還存在研究空間,值得後續的探討24。25 歐盟共同體設計規則(COUNCIL REGULATION(EC)No 6/2002 of 12 December 2001 onCommunity designs)第37 條第1 項:「多個設計得合併於一件複數申請案取得共同體設計註冊,除裝飾品設計外,這種可能必須是符合多個設計所欲結合或應用之產品均屬同一國際工業設計分類的同一類別。」26 歐盟共同體設計審查基準(EXAMINATION GUIDELINES COMMUNITY DESIGN)8.3。簡要說明1.本外觀設計產品的名稱:沙發2.本外觀設計產品的用途:傢俱3.本外觀設計的設計要點:總體外觀設計4.最能表明設計要點的圖片或者照片:組合狀態圖5. 本外觀設計產品為套件產品,由套件1、套件2、套件3組合構成,成套出售和使用?圖式圖2-6 中國大陸外觀設計專利公告號:CN301887162S之部分圖式套件1立體圖套件3立體圖套件2立體圖組合狀態圖6.相關示例三、歐盟歐盟合案申請制度的可分為二種,分別是裝飾性設計(ornamentation),及設計所欲結合或應用之產品均屬同一類別25,分述如下:(一)均屬裝飾性設計裝飾性設計指的是一種在不明顯影響產品輪廓的前提下,可被應用於複數個產品表面的附加及裝飾性元素26。例如布料花紋、漫畫人物、圖形設計(請參考圖2-7所示)。27 同註26。28 同註26。29 歐盟共同體設計規則第37 條第4 項「包含在一件複數申請案或註冊中之每一設計,相較於其他設計得各別予以看待。各別設計可自其他設計分割、實施、授權、物權標的、強制執行扣押或債權訴訟、拋棄、延展或讓與、為延緩公告或宣告無效之標的。一件複數申請案或註冊得依施行規則規定分割為各別申請案或註冊。」1.記載原則以裝飾性設計提出合案申請者,應於申請表格的「複數申請(Multipleapplication)」欄位中勾選,或是申請人在自己擬訂的申請文件中提供相對應的資訊27。除了前揭聲明外,申請人應於「設計數量(Number of designs)」欄位中載明申請案有多少設計,並以阿拉伯數字將每一設計依序編號。2.認定原則若單一申請案中所有設計皆為裝飾性設計,則不適用同一類別(unity ofclass)才得以合案申請的規定。申請人對於裝飾性設計的判斷雖然不會被詳細審查(in-depth examination),不過當審查人員從表面證據(prima facie)即可高度懷疑該設計不符裝飾性設計的定義時,申請案將可能被核駁28。3.設計權範圍的解釋合案申請中的每一設計均各別予以看待。每一設計均得各別實施、授權、物權標的、強制執行扣押或債權訴訟、拋棄、延展或讓與、為延緩公告或宣告無效之標的29。4.規費以裝飾性設計提出申請,除一般規費外,尚應繳納額外的註冊費。因此對於合案申請規費的計算架構可分為以下三個層次:(1)第1個設計的基本註冊費(2)第2到第10個設計減收後的附加費用(3)超過第11(含)個設計減收後的附加費用30 歐盟共同體設計審查基準8.1。31 同註25。有關歐盟合案申請的現行收費標準請參考下表2-1所示:表2-1 歐盟共同體設計註冊申請規費表圖2-7 歐盟共同體註冊設計001073357號案圖式設計數量規費基本註冊費(含第一個設計) 230歐元(約NT$ 9,163)第2至第10個設計,每一設計115歐元(約NT$ 4,581)超過第11(含)個設計,每一設計50歐元(約NT$ 1,992)5.合案申請的最多設計數量沒有設計數量限制30。6.相關示例註冊號001073357-0001【裝飾性設計】001073357-0002【裝飾性設計】圖式註冊號001073357-0003【裝飾性設計】001073357-0004【裝飾性設計】圖式(二)均屬同一類別除前段裝飾性設計外,對於多個設計所欲結合或應用之產品均屬國際工業設計分類的同一類別亦得合案申請31。32 同註26。33 同註29。34 同註30。1.記載原則以設計均屬同一類別提出合案申請者,應於申請表格的「複數申請」欄位中勾選,或是申請人在自己擬訂的申請文件中提供相對應的資訊32。除了前揭聲明外,申請人應於「設計數量」欄位中載明申請案有多少設計,並以阿拉伯數字將每一設計依序編號。2.認定原則審查人員將會審究多個設計所欲結合或應用之產品是否均屬國際工業設計分類表之同一大類物品(classes),例如汽車的分類號為12-08;汽車零件(車門、葉子板)的分類號為12-16,由於前揭二種類別的大分類均屬第12類(運輸或起重工具),即符合同一類別的規定。3.設計權範圍的解釋合案申請中的每一設計均各別予以看待。每一設計均得各別實施、授權、物權標的、強制執行扣押或債權訴訟、拋棄、延展或讓與、為延緩公告或宣告無效之標的33。4.規費以同一類別提出合案申請,其申請規費的計算架構與裝飾性設計合案申請相同,本段不再贅述。5.合案申請的最多設計數量沒有設計數量限制34。103.03 智慧財產權月刊 VOL.183 77論述世界主要國家之設計專利的合案申請制度介紹6.相關示例註冊號001881855-0001【汽車】001881855-0002【汽車(部分)】001881855-0003【汽車(部分)】圖式註冊號001881855-0004【汽車(部分)】001881855-0005【汽車(部分)】001881855-0006【車身】圖式註冊號001881855-0007【車門】001881855-0008【車門】001881855-0009【汽車葉子板】圖式註冊號001881855-0010【車輛葉子板】001881855-0011【車輛側板】圖式圖2-8 歐盟共同體註冊設計001881855號案之部分圖式四、韓國韓國合案申請的制度可分為二種,分別是無實體審查制及成組設計。值得注意的是,韓國預計在2014年施行的新工業設計保護法中,針對合案申請制度再提出二項改革措施。第一項措施是開放指定複數物品,亦即允許申請人在單一設計註冊申請案中,就單一外觀指定二個以上物品,例如圖式揭露一個汽車外觀但設計名稱指定為「汽車」及「玩具車」。第二項措施是為了配合加入海牙協定,韓國將大幅增加合案申請的設計數量上限,亦即未來不論是實體審查或無實體審查制,只要多個設計均屬國際工業設計分類的的同一類別,申請人得在單一設計註冊申請案中提出一百個以內的設計。鑒於前揭改革的相關具體配套措施尚未明朗,本文僅就無實體審查制及成組設計進行說明:(一)無實體審查制韓國對於設計註冊之審查係採實體審查及無實體審查雙軌制,適用實體審查制的設計註冊申請案,申請人應就每一設計提出申請35;不過對於流行性及產品生命周期較短的類別,韓國則是以無實體審查制為之,並且允許合案申請36。目前韓國商業、工業及能源部所頒布的設計分類表共有74個大分類,適用無實體審查制的大分類計有18個,請參考表2-2所示37。35 韓國工業設計保護法第11 條第1 項。36 有關韓國設計保護制度之概述,請參酌徐銘夆、黃振榮,「韓國設計保護制度及發展概況介紹」,智慧財產權月刊,頁31-68 ,2010 年1 月。徐銘夆、張玉玫,「韓國近期設計保護改革及動態介紹」,智慧財產權月刊,頁67-105 ,2012 年1 月。37 韓國工業設計保護法施行細則第9 條第3 項。表2-2 韓國無實體審查制適用類別表大分類類別名稱大分類類別名稱A1 食品C7 慶弔用品B1 衣服D1 室內小型整理用具B2 雜貨F1 教具B3 個人用品F2 事務用品B4 箱子等F3 事務用紙製品印刷物等B5 鞋履F4 包裝紙、包裝容器等B9 衣服及個人用品的附屬品F5 廣告用品C1 寢具、地毯、窗簾等H5 電子計算機等C4 家庭用保健衛生用品M1 織物紙、板103.03 智慧財產權月刊 VOL.183 79論述世界主要國家之設計專利的合案申請制度介紹38 同註35。1.記載原則申請人應以韓國智慧財產局所提供的無實體審查設計註冊申請書提出申請,另申請人尚應載明合案申請的設計數量,並將每個設計以阿拉伯數字順序編號標注,數字編號前應加註「M」字樣,例如M01、M02??。2.認定原則以無實體審查制提出合案申請,必須符合以下三個要件:(1)該設計註冊申請案所揭露之設計必須屬於無實體審查制所屬之類別;(2)該設計註冊申請案所揭露之設計不得超過20件;(3)該設計註冊申請案所揭露之設計必須屬於相同分類之物品。3.設計權範圍的解釋合案申請中的每一設計均各別予以看待,亦即每一設計均得單獨行使其權利。4.規費以設計數量作為收費單位,若以電子化提出申請,每個設計的申請費用是45,000韓圜(約NT$ 1,203);若以紙本提出申請,每個設計的申請費用是55,000韓圜(約NT$ 1,470)。5.合案申請的最多設計數量以無實體審查制提出合案申請,得在單一設計註冊申請案中提出20個以下設計38。9 韓國工業設計保護法第12 條。40 韓國部分設計及成組設計申請須知Ⅱ .4(成組)設計註冊申請須知。6.相關示例圖2-9 韓國設計公報註冊號:3006977820000之部分圖式(設計名稱:包裝容器用蓋)設計M01 設計M02 設計M03 設計M04(二)成組設計對於二個以上物品作為成組同時使用,若其為調和之整體,得申請設計註冊,目前適用成組設計之組群共計86個39。1.記載原則以成組設計提出申請,原則上必須揭露每一構成物品的所有視面,亦即必須提供立體圖及六面視圖(前視圖、後視圖、左側視圖、右側視圖、俯視圖、仰視圖),例如以湯匙筷子組提出成組設計申請,應在圖式中揭露湯匙及筷子的立體圖及六面視圖。不過如果設計特徵是因為各構成物品相互結合後,表現出具有統一性的視覺效果(如圖2-10所示),那麼申請人就僅要揭露各構成物品結合後的所有視面40。立體圖前視圖圖2-10 韓國設計公報註冊號:30-0674418圖式(設計名稱:音響)後視圖左側視圖右側視圖俯視圖仰視圖2.認定原則韓國設計審查基準指出成組設計應符合以下要件,始得為之41:(1)商業、工業及能源部所訂定之組群成組設計必須屬於韓國商業、工業及能源部所頒布「成組設計 構成物品表」之組群,例如:一組吸煙用具(韓國設計分類:B6-06)或是一組筆具(韓國設計分類:F2-10)等??。41 韓國工業設計審查基準第15 條第2 項。(2)應符合前述組群所規範的構成物品,且至少應有二種(含)以上構成物品例如一組吸煙用具的構成物品包含打火機、煙盒、煙灰缸及支撐台,那麼單一設計註冊申請案應至少揭露前揭二種以上構成物品。不過如果設計註冊申請案中雖有非屬構成物品以外的物品包含在其中,但該物品在所屬業界仍會被認為有同時使用之情形,仍得被認定為是成組設計。(3)同時使用「同時使用」並非指在任何時刻都必須同時使用到所有構成物品,而是指在使用者的觀念中,當使用其中一個構成物品時,會預期使用到該組群的其他構成物品42。(4)成組設計具有統一性以成組設計提出申請,各構成物品的外觀上應具有統一性,其可分為以下三種類型:A. 各構成物品之形狀、花紋、色彩或其結合採用相同的表現手法,進而使所有的構成物品被認定為具有統一性。B. 各構成物品相互結合後表現出統一之形狀或花紋,進而使所有的構成物品被認定為具有統一性。例如:一組吸煙用具中之打火機、煙盒、煙灰缸及支撐台相互結合後,呈現出烏龜的形狀。C. 各構成物品之形狀、花紋、色彩或其結合具有與故事情境關聯之印象,且結合後使成組設計被認定為具有統一性。例如:與童話「龜兔賽跑」有關的構成物品外觀。3.設計權範圍的解釋以成組設計提出申請,並不要求各構成物品具備新穎性、非創作容易性等要件,而係以所有構成物品所構成的整體外觀作為判斷的對象,因此每一物品不得單獨行使其權利43。簡言之,成組設計的設計權解釋係以成組物品所構成的整體外觀為基礎。42 韓國工業設計審查基準第15 條第1 項。43 韓國部分設計及成組設計申請須知Ⅱ .1 成組設計制度概要。4.規費以成組設計提出申請的規費架構,依各組群類別,又可分為實體審查及無實體審查制二種,以下分段簡要說明:(1)組群適用實體審查制以申請案作為收費單位,若以電子化提出申請,每一設計註冊申請案的費用是60,000韓圜(約NT$ 1,604);若以紙本提出申請,每一設計註冊申請案的費用是70,000韓圜(約NT$ 1,872)。(2)組群適用無實體審查制以套數作為收費單位,若以電子化提出申請,每套的費用是45,000韓圜(約NT$ 1,203);若以紙本提出申請,每套的費用是55,000韓圜(約NT$ 1,470)。綜上所述,本文將韓國成組設計的申請費用整理如表2-3所示。表2-3 韓國成組設計規費一覽表實體審查制無實體審查制電子化申請每案60,000韓圜(約NT$ 1,604)每套45,000韓圜(約NT$ 1,203)紙本申請每案70,000韓圜(約NT$ 1,872)每套55,000韓圜(約NT$ 1,470)5.合案申請的最多設計數量只要前揭符合認定的原則,成組設計對於構成物品並沒有數量上的限制。不過成組設計得以合案申請的套數,會依所屬分類適用實體審查或無實體審查制而有不同的規範。成組設計所屬類別適用實體審查制者,每一申請案僅得就一套成組設計提出申請;成組設計所屬類別適用無實體審查制者,每一申請案得提出20套以下的成組設計。6.相關示例44 日本的組物意匠在我國稱成組設計,本文於日本的合案申請介紹均以組物意匠論述。45 日本意匠法第7 條:意匠申請時,必須依照由經濟產業省訂定之物品分類,就每一意匠分別提出。圖2-11 韓國設計公報註冊號:3005207830000之部分圖式設計名稱一組男用韓服設計說明1.以絲質和纖維製成2.圖式所揭露之設計包括男用背心、韓式馬褂及褲子3.圖式之構成包括:A背心、B韓式馬褂及C褲子圖式立體圖A韓式馬褂與褲子結合狀態參考圖立體圖B背心與褲子結合狀態參考圖立體圖C韓式馬褂、背心與褲子結合狀態參考圖五、日本目前日本合案申請的類型僅有組物意匠制度44,說明如下:(一)組物意匠日本早在昭和34年(1959年)即導入組物意匠制度,主要係針對同時販賣、同時使用的組合物品,符合日本經濟產業省令所規定的物品,且整體意匠風格統一者,得以合案申請,並作為一意匠一申請原則45之例外規定。1.記載原則(1)申請書記載在設計名稱欄位中應以「一組○○之組合」記載。(2)圖式記載組物意匠係由多個物品所構成,基於明確且充分揭露的原則,除因相同或對稱而省略視圖者,每個構成物品皆應提供六面視圖(前視圖、後視圖、左側視圖、右側視圖、俯視圖、仰視圖)。另外對於各構成物品是以結合後具有統一性的組物意匠,尚應提供全部構成物品結合後之圖式。2.認定原則以組物意匠提出申請,應符合以下要件:(1)經濟產業省令所訂定之組群組物意匠必須屬於日本經濟產業省令所頒布之日本意匠分類表中之組群,例如一組內衣之組合(B1-601)、一組洗臉用化妝台之組合(D5-201)等??,目前允許申請為組物意匠的組群共計56個。(2)適當的構成物品以一組洗臉用化妝台之組合為例,請參考表2-4所示,該申請案的構成物品至少應包含洗臉用化妝台與化妝鏡,至於收納箱則非屬該組群的必要構成物品。46 平成19(西元2007)年4 月1 日施行版。表2-4 日本組物意匠類別表46(部分)組物主分類構成物品預設分類備考一組洗臉用化妝台之組合D5-201洗臉用化妝台D5-210, 220化妝鏡D5-28, D7-50收納箱D6-5 可不選擇(1)全體成組設計具有統一性以組物意匠提出申請,外觀上應具有統一性,其可分為以下三種類型:A. 各構成物品之形狀、花紋、色彩或其結合,經由相同造型處理方式表現,認定其具有統一態樣。例如在餐刀、餐叉及湯匙的握把處均設有內凹的形狀特徵(如圖2-12所示)。圖2-12 日本意匠登錄號:D1285902(設計名稱:一組餐刀、叉及湯匙之組合)圖2-13 日本意匠登錄號:D1232679(設計名稱:一組椅子之組合)B. 構成物品以整體組合之方式表現形狀或花紋,而認定整組物品外觀上具有統一態樣。例如三張椅子在組合後可形成波浪曲弧的統一形狀(如圖2-13所示)。47 圖片來源:日本意匠審查基準第7 部 個別?意匠登錄出願 第2 章 組物?意匠,72.1.1.3.1 組物全体???統一????認???????類型。圖2-14 設計名稱:一組吸煙用具之組合47C. 各構成物品之形狀、花紋、色彩或其結合之方式,具有故事性關聯印象,而認定整組物品外觀上具有統一態樣(如圖2-14所示)。3.設計權範圍的解釋以組物意匠提出申請,係以所有構成物品所構成之整體意匠作為判斷是否符合新穎性及非創作容易性之對象。故組物意匠係由全體物品構成為單一意匠權,每一構成物品不得單獨行使其權利。4.規費以申請案為收費單位,一件申請案的申請費是16,000日元(約NT$ 4,850)。5.合案申請的最多設計數量只要前揭符合認定的原則,組物意匠對於構成物品並沒有數量上的限制。正面圖右側面圖平面圖48 海牙協定第5 條(1)﹝國際申請的必要內容﹞國際申請應以指定語言或指定語言之一,並應包括或檢附:(iv)按規定對構成工業設計或將使用工業設計的產品或複數產品之表示。49 海牙協定共通規則,規則7(3)「﹝國際申請的必要內容﹞國際申請應包含或檢附(iv)構成工業設計或將使用工業設計的產品或複數產品,及構成工業設計或將使用工業設計。產品或複數產品之表示,產品或複數產品應盡可能以國際工業設計分類所記載的物品名稱命名。」50 HOW TO FILE AN INTERNATIONAL APPLICATION. Retrieved July 24, 2013, from http://www.wipo.int/export/sites/www/hague/en/forms/docs/form_dm_1_inf.pdf圖2-15 日本意匠登錄號:D1217290之部分圖式(設計名稱:一組音響之組合)6.相關示例立體圖CD、錄音帶及廣播主機立體圖右側擴大機之立體圖六、海牙協定海牙協定是一種可透過單一國際申請案,並在多個成員國或跨政府組織取得設計註冊的制度。海牙協定的行政管理組織為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的國際局(International Bureau of WIPO,下稱國際局),目前有60個成員國(區域)。除了韓國將於2014年加入海牙協定外,美國、中國大陸及日本未來也可望加入。海牙協定合案申請的類型僅有一種,即設計均屬同一類別始得合案申請。(一)均屬同一類別1.記載原則以設計均屬同一類別提出合案申請,除應載明設計數量48,並依「國際工業設計分類表」指定大分類外49,另必須依序記載每一設計的產品名稱50。103.03 智慧財產權月刊 VOL.183 89論述世界主要國家之設計專利的合案申請制度介紹2.認定原則國際局在收到國際申請案後,僅會進行形式審查,例如確認設計數量或繳納的費用是否無誤。3.設計權範圍的解釋合案申請中的每一設計均各別予以看待,亦即每一設計均得單獨行使其權利。4.規費以設計均屬同一類別提出合案申請,除了第一個設計及程序規費外,尚應繳納額外的註冊費。因此對於合案申請規費的計算架構可分為以下二個層次:(1)第一個設計的申請費(2)超過(含)第2個設計後的附加費用有關海牙協定合案申請的收費標準請參考表2-5所示:51 海牙協定共通規則,規則7(3)「﹝國際申請的必要內容﹞國際申請應包含或檢附(v) 不超過100 個工業設計數量的國際申請,其檢附之圖式或樣品數量應依規則9 及規則10規定。」表2-5 海牙協定設計註冊規費一覽表設計數量規費第一個設計397瑞士法朗(約NT$ 12,818)超過(含)第2個設計,每一設計19瑞士法朗(約NT$ 613)5.合案申請的最多設計數量以設計均屬同一類別提出合案申請,得在同一國際申請案中提出100個以下設計51。6.相關示例圖2-16 海牙設計公報註冊號:DM/046718(產品名稱:腕錶)1 2 3 4.1 4.24.3圖2-17 海牙設計公報註冊號:DM/049679(產品名稱:汽車、行李箱蓋、汽車後擋泥板及後保險桿)1.12.53.23.5 3.63.74.14.24.34.6 4.74.4 4.53.83.3 3.42.61.21.41.72.2 2.3 2.42.11.5 1.61.3六、中華民國目前我國合案申請的類型僅有成組設計制度,說明如下:(一)成組設計為了符應國際趨勢以及設計實務上的需要,我國爰參考日本的組物意匠,並在2013年時導入成組物品設計之申請。1.記載原則(1)說明書申請設計專利之說明書,其內容應包含設計名稱、物品用途及設計說明;其中,若物品用途或設計說明已於設計名稱或圖式表達清楚者,得不記載。A.設計名稱以成組設計申請專利,為使設計名稱能簡明且具體包含成組設計所保護之標的,其應以上位之名稱指定之,並冠以「一組」、「一套」、「組」或「套」等用語記載,例如,「一組之沙發」、「一套之餐具」或「咖啡組」52。B.物品用途申請成組設計,其物品用途應就該成組物品之用途、使用方式或功能說明之,如有必要時亦得就各構成物品之用途為說明53。C.設計說明由於成組設計係就成組物品進行整體性之創作,故設計說明應就該成組物品所構成之整體視覺外觀的設計特點加以說明,另必要時,亦可在設計明欄位中簡要敘明各構成物品之名稱54。52 中華民國專利審查基準第三篇設計實體審查基準第十章成組設計2.1.1 設計名稱。53 中華民國專利審查基準第三篇設計實體審查基準第十章成組設計2.1.2 物品用途。54 中華民國專利審查基準第三篇設計實體審查基準第十章成組設計2.1.3 設計說明。(2)圖式由於成組設計係包含二個以上之物品,因此為能充分揭露該成組設計之外觀,一般而言圖式應分別揭露各構成物品之所有視面(例如,分別揭露各構成物品之立體圖及六面視圖),並應揭露至少一張包含成組物品且能代表該成組設計之視圖(如圖所示)。惟以合併揭露方式於各視圖中揭露該成組物品者,若其亦能充分揭露所有構成物品之外觀,得不分別揭露各構成物品之所有視面(如圖2-18所示)55。55 中華民國專利審查基準第三篇設計實體審查基準第十章成組設計2.2 圖式。56 圖片來源:中華民國專利審查基準第三篇設計實體審查基準第十章成組設計2 說明書及圖式。57 中華民國專利法第129 條第2 項。圖2-18 杯墊組56立體圖(代表圖)俯視圖前視圖仰視圖左側視圖右側視圖後視圖2.認定原則成組設計,係指對於二個以上之物品,其是屬於同一類別,且習慣上以成組物品販賣或使用者,得以一設計提出申請57。依前開規定,成組設計之構成要件列述於下: 58 中華民國專利審查基準第三篇設計實體審查基準第十章成組設計1. 成組設計之定義。(1)同一類別成組設計之所有構成物品應屬國際工業設計分類表之同一大類之物品。例如以「一組餐桌椅」申請成組設計,該構成物品之桌子及椅子皆屬於國際工業設計分類表之第06類-家具中所列之物品,即符合成組設計之同一類別58。(2)習慣上以成組物品販賣或以成組物品使用習慣上以成組物品販賣,係指該二個以上之物品,在市場消費習慣上是以成組物品一同販賣,例如床包組(包含床罩、床單及枕頭套等)、茶具組(包含茶杯、茶壺、茶盤及濾壺等。習慣上以成組物品使用,係指該二個以上之物品,在使用習慣上會以成組物品合併使用,其通常在使用其中一件物品時,會產生使用聯想,從而想到另一件或另幾件物品的存在,例如咖啡組(包含咖啡杯、咖啡壺、糖罐及牛奶壺等)、課桌椅組(包含課桌及課椅等)。3.設計權範圍的解釋由於成組設計係為了符合成組物品一同販賣或合併使用之市場需求,而就該成組物品進行整體之視覺性創作,因此在申設計專利權的解釋上,只能將成組設計視為一個整體行使權利,不得就其中單個或多個物品分拆單獨行使權利。4.規費以申請案為收費單位,一件申請案的申請費是新台幣3,000元。5.合案申請的最多設計數量只要前揭符合認定的原則,成組設計對於構成物品並沒有數量上的限制。6.相關示例59 同註56。圖2-19 一組之音響59喇叭之俯視圖喇叭之左側視圖喇叭之前視圖喇叭之仰視圖喇叭之右側視圖喇叭之後視圖喇叭之立體圖播放器之俯視圖播放器之左側視圖播放器之前視圖播放器之右側視圖播放器之後視圖擴大器之左側視圖擴大器之前視圖擴大器之俯視圖擴大器之立體圖擴大器之仰視圖擴大器之右側視圖擴大器之後視圖立體圖(代表圖)播放器之立體圖播放器之仰視圖
參、合案申請類型比較有鑒於各國在合案申請的規範不盡相同且各具特色,本文將前段所介紹的各種合案申請制度及實務統整後,歸納出四種類型,分別是:全部物品均屬同一類別、成組設計、多實施例(含近似設計)、指定複數物品,以下分段說明:一、全部物品均屬同一類別此種類型多發生在對設計保護採用形式審查制的國家(區域),例如歐盟及海牙協定的同一類別合案申請制度,以及韓國的無實體審查制皆屬之。此外,由於歐盟的裝飾性設計係屬國際工業設計分類表中大分類號第32類,因此本文亦將裝飾性設計歸屬在此類範疇。本類型的特徵在於所有的構成物品必須屬於相同分類。前述的相同分類,在歐盟及海牙協定指的是國際工業設計分類表的同一大分類;在韓國係指適用於無實體審查制的同一大類。以此種類型提出合案申請時,應在申請時載明設計的數量及每個設計的編號。在設計權的解釋上,此種類型係將合案申請中的每一設計各別予以看待,也就是可以各別主張設計權。在申請規費部分,歐盟及海牙協定係以基本費及附加費計費,基本費已包含第一個設計的申請費用,第二個(含)設計以後,則以附加費的方式計算,不過韓國則是單純以設計數量作為計費單位。本類型的優點在於可替申請人節省規費(韓國除外)及行政負擔,另外對於像汽車這樣的複合式產品,申請人得將相關的零配件(例如擋泥板、葉子板、汽車內裝)合併在單一申請案申請註冊設計,如此將使設計權管理較為便利;不過其缺點在於第三人在進行前案檢索時,由於設計公報含有多個設計,故必須進一步詳加確認公報中的所有內容。有關全部物品屬於同一類別的合案申請類型在各國(區域)制度對照整理如下表3-1:表3-1 歐盟、韓國及海牙協定對於全部物品屬於同一類別制度對照表歐盟韓國海牙協定制度裝飾性設計同一類別無實體審查制同一類別記載原則–載明設計數量–將每一設計依序編號–載明設計數量– 將每一設計依序編號–載明設計數量– 將每一設計依序編號認定原則物品屬於國際工業設計分類表中的同一大分類物品屬於無實體審查制所屬類別物品屬於國際工業設計分類的中的同一大分類設計權解釋每一設計各別予以看待每一設計各別予以看待每一設計各別予以看待規費基本註冊費:NT$9,163(含第一個設計)– 電:NT $ 1 , 2 0 3(每一設計)– 紙:NT $ 1 , 4 7 0(每一設計)基本註冊費:NT$12,818(含第一個設計)第2個至第10個設計:NT$4,581(每一設計) 第2個至第100個設計:NT$613第1 1 個設計以後: (每一設計)NT$1,992(每一設計)設計數量限制不限20個100個二、成組設計在本文中,包括中國大陸的成套產品外觀設計、日本的組物意匠、韓國及我國的成組設計制度均屬此種類型。另外美國雖未明定成組設計制度,不過從MPEP對於設計包含多個彼此交互作用獨立物品的規定,以及相對應的專利公報觀察,筆者拙見以為可將這部分的操作實務歸屬在此類範疇。此種類型的特徵在於,所有的構成物品習慣上以成組物品販賣或以成組物品使用。除了美國之外,設有成組設計的國家會要求所有構成物品必須屬於相同分類。前述的相同分類,在韓國及日本係指該國自行頒布的成組(組物)物品類別表;在中國大陸及我國係指國際工業設計分類表中的同一大類。以此種類型提出合案申請時,多會在設計名稱以集合量詞(組、套? .記載。在圖式的揭露上,除了所有構成物品相互結合後的視圖外,多數國家也會要求應分別揭露各構成物品的所有視面。另外,中國大陸、韓國及日本對於此種類型還設有視覺統一性或是設計構思相同的要求。在設計權的解釋上,美國、韓國、日本及我國是將所有構成物品之外觀視為一個整體設計,不得就其中單個或多個物品分拆單獨行使權利;不過中國大陸則是各別予以看待,也就是各構成物品得各別單獨行使權利。在申請規費部分,除了韓國適用無實體審查制的成組設計是以套數作為收費單位外,原則上均是以申請案作單位。本類型的優點在於較能契合設計實務,特別是對於習慣上同時販售或同時使用的成組產品,例如餐具、傢俱或服裝設計領域;不過其缺點在於行使權利時,成組設計是以所有構成物品所構成的整體外觀為對象,即如果只有一個構成物品被模仿,並不一定構成設計權侵害,因此設計權保護強度較弱(中國大陸除外)。有關成組設計的合案申請類型在各國制度暨申請實務對照整理如下表3-2:表3-2 美國、中國大陸、韓國、日本及中華民國對於成組設計制度暨申請實務對照表美國中國大陸韓國日本中華民國制度設計包含多個彼此交互作用的獨立物品成套產品外觀設計成組設計組物意匠成組設計記載原則設計名稱以集合、組、雙、總成記載每一物品以套件1、套件2?記載– 設計名稱依「成組設計 構成物品表」記載– 每一構成物品具備六面視圖及立體圖– 設計名稱依「組物?意匠 構成物品表」記載– 每一構成物品具備六面視圖及立體圖– 設計名稱以一組、一套、組、套記載– 每一構成物品具備六面視圖及立體圖認定原則設計名稱必須以單一整體的方式清楚定義–相同類別– 成組出售或使用– 設計構思相同– 「成組設計 構成物品表」中之組群–相同類別– 成組出售或使用–設計統一性– 經濟產業省令所訂定之物品– 適當的構成物品–設計統一性–同一類別– 成組出售或使用設計權解釋將所有物品視為一個整體之設計每一設計各別予以看待將所有物品視為一個整體之設計將所有物品視為一個整體之設計將所有物品視為一個整體之設計規費NT$22,797 NT$2,446實體審查(案)NT$4,850元NT$3,000紙:NT$1,872電:NT$1,604無實體審查(套)紙:NT$1,470電:NT$1,203設計數量限制不限
三、多實施例(含近似設計)在本文中,美國的多實施例及中國大陸的相似外觀設計均屬此種類型,此類型的特徵在於,所有的設計必須屬於相同物品的近似外觀。值得一提的是,我國對於近似之設計共計三種態樣,分別是:(1)相同外觀應用於近似物品(2)近似外觀應用於相同物品(3)近似外觀應用於近似物品而本段所歸納出的多實施例(含近似設計)合案類型,係屬前揭三種近似設計的第二種態樣。以此種類型提出合案申請時,應在申請時清楚載明每個設計的序號,此外依中國大陸規定,以相似外觀設計提出合案申請時必須指定一個基本設計。在設計權的解釋上,此種類型係將每一設計(實施例)各別予以看待,也就是可以各別行使權利。在申請規費部分,美國及中國大陸均是以申請案作為收費單位。本類型的優點在於申請人可透過繳交一件申請案的費用,同時保護同一設計概念下的多個近似設計,並且每一個設計皆可單獨行使權利,即如果只要其中一個設計(實施例)被模仿,就可能構成設計權侵害,此外,申請人還可以利用此類型對於多個設計間的近似認定,讓設計權範圍更為明確;不過其缺點在於倘若申請案中有一個設計不具可專利性,那麼同樣的事由將可能同時適用於同一申請案中的其他設計。有關多實施例(含近似設計)的合案申請類型在美國及中國大陸制度暨申請實務對照整理如下表3-3:表3-3 美國、中國大陸對於多實施例(含近似設計)制度暨申請實務對照表美國中國大陸制度多實施例近似設計記載原則– 說明欄位以「第一實施例」、「第二實施例」? .加以區隔– 每一實施例均必須可達到明確且可據以實施的要求– 「簡要說明」欄位中應指定一個基本設計– 以「設計1 」、「設計2」??加以區隔認定原則– 多實施例整體外觀基本上必須具有相同的設計特徵– 多實施例間的差異必須不足以達到可專利性差異–同一物品–近似外觀設計權解釋每一實施例各別予以看待每一設計各別予以看待規費NT$22,797 NT$2,446設計數量限制不限設計數量10個四、指定複數物品目前開放申請人指定複數物品的國家僅有美國,此種類型的特徵在於設計名稱指定二個以上物品,且通常發生在汽車設計領域(如同時指定「汽車」及「玩具車」)。由於美國MPEP已明確指出設計名稱並不會界定設計專利權範圍,因此申請人即便沒有指定複數物品,其設計權範圍也會及於相同或近似外觀的所有物品。本類型的優點必須是發生在會將設計名稱用來界定設計權範圍的國家,才有法律上的實益。例如在中國大陸、日本及我國,申請人在設計名稱指定「汽車玩具」,那麼保護範圍將不及於「汽車」。但是如果開放設計名稱得指定複數物品,申請人僅要在設計名稱指定「汽車及(或)汽車玩具」,那麼保護範圍將同時涵蓋「汽車」與「汽車玩具」;不過其缺點在於申請人可能會在設計名稱中指定許多與圖式內容不符的設計名稱。有關指定複數物品的合案申請類型在美國的申請實務整理如下表3-4:表3-4 美國指定複數物品制度申請實務一覽表
肆、開放合案申請可行性及調整本文乃是以美國、中國大陸、歐盟、韓國、日本、海牙協定及我國為研究對象,經由蒐集相關立法例、審查基準及專利公報進行比較研究,據以了解目前全球主要工業化國家(區域)對於合案申請的制度或申請實務。囿於本文介紹的合案申請制度數量計有11個,且在認定原則上互有差異,故本文將所有研究對象在合案申請的認定原則整理如下表4-1:美國制度指定複數物品記載原則設計名稱以「??的表面輪廓」指定複數物品,並且會在指定的複數物品間以「頓號、及/或(and/or)」區隔認定原則此種類型係從美國設計公報推論,且多發生在汽車設計領域,並無相關法規或基準規定設計權解釋申請人不論是否透過單一外觀指定二個以上物品,其設計專利權範圍將及於與申請專利之設計構成相同或近似的任一物品外觀。規費NT$22,797設計數量限制設計名稱指定複數物品與圖式所揭露之設計數量無涉,本類型的重點在於設計名稱所指定的物品種類
表4-1 各國合案設計申請制度暨認定原則對照表60 僅限無實體審查制。合案申請類型國別認定原則美國中國大陸歐盟韓國日本海牙協定中華民國全部物品均屬於同一類別國際工業設計大分類(含裝飾性設計) 無此制度○無此制度○無此制度該國頒布之設計分類○60成組設計相同類別國際工業設計大分類○無此制度無此制度○該國頒布之設計分類○ ○成組出售或使用○ ○ ○ ○設計統一性○ ○ ○結合於一個物品中的複數物品○多實施例(含近似設計)構成近似○ ○無此制度相同設計特徵○指定複數物品○ 無此制度我國的成組設計制度雖然屬於合案申請的一種類型,不過由於保護範圍較小,不易周全保護創作者的權益。此外,基於順應國際趨勢,以及提供更快速便捷的申請服務,開放合案申請的適用範圍或可作為我國未來設計保護改革的努力方向,職此,囿於我國已導入成組設計,以下僅針對本文所歸結的另外三種合案申請類型進行可行性說明。表4-2 韓國與中華民國一設計一申請規定暨複數設計規定比較一、全部物品均屬同一類別依我國專利法規定,申請設計專利,除了成組設計得以二個以上物品合案申請外,原則上應就每一設計提出申請。亦即一設計揭露二個以上之外觀,或一設計指定二個以上之物品,原則上不得合併在一申請案中申請。惟韓國專利法將在2014年7月1日施行之新設計保護法中,開放申請人得在一申請案中提出100個以下設計,此外,日本為加入海牙協定,亦正積極研擬開放同一類別的合案申請的措施,亦言之,海牙協定的合案申請類型未來可望在日本、韓國實現。由於我國與韓國的設計保護思維原則上係師法日本而來,因此若要開放合案申請的適用範圍,建議可參考韓國2014年即將施行之工業設計保護法第11條之1(表4-2),在我國專利法第129條導入同一類別得以合案申請的規定。此外,鑒於我國設計專利分類已全面採用國際工業設計分類,因此在同一類別的認定上,宜參考歐盟及海牙協定的作法,以國際工業設計分類表中的同一大分類作為合案申請的認定依據。韓國中華民國工業設計保護法第十一條○申請設計註冊,應就每一設計提出申請。○(略)工業設計保護法第十一條之一○ 除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外,設計註冊申請得提出一百個以下設計(以下稱「複數設計註冊申請」),在此情形下,每一設計應個別表示。○ 適用複數設計註冊申請之設計範圍必須局限於相同分類之物品,該分類與本法第十一條第二項商業、工業及能源部之行政命令所指定之物品分類相同。專利法第一百二十九條○申請設計專利,應就每一設計提出申請。○(略)○(略)二、多實施例(含近似設計)以多實施例(含近似設計)提出合案申請雖然可節省不少申請費用,而且每一設計均得單獨行使權利。不過在申請費用的計算上(表4-3),本類型係以申請案作為單位,其與全部物品均屬同一類別係以設計數量作為單位有所不同,為避免費用計算上的困擾,且實施此種合案申請類型的國家較少,因此建議暫不考慮導入此種類型。表4-3 全部物品均屬於同一類別與多實施例(含近似設計)收費及實施國家比較全部物品均屬於同一類別多實施例(含近似設計)收費單位(基本費)+設計數量申請案實施國家歐盟、韓國、海牙協定美國、中國大陸三、指定複數物品除前述合案申請類型外,我國專利法規定61,設計專利權範圍,以圖式為準,並得審酌說明書。因此說明書中設計名稱欄位所記載之物品,係作為認定設計所應用之物品的依據。另我國審查基準指出,申請設計專利,應就每一設計提出申請,設計名稱不得指定一個以上的物品,例如指定為「汽車及汽車玩具」。簡言之,申請人僅得在設計名稱中指定一個物品,且該物品將會影響設計專利權範圍。為使多用途物品的設計保護範圍得以擴及至所應用之物品(例如智慧型手機同時兼具隨身聽、遊戲機、相機的用途、功能),並合理保護創作者的權益(例如汽車外觀可應用在汽車及汽車玩具),建議我國或可考慮開放申請人指定複數物品。若開放指定複數物品,建議可參考韓國2014年即將施行之工業設計保護法第11條第2項(表4-4),在我國專利法第129條第3項導入指定複數物品,並在審查基準一設計一申請審查的說明中,將指定「一物品」的規定刪除。61 中華民國專利法第136 條第2 項。表4-4 韓國與中華民國指定設計所施予之(複數)物品規定比較隨著韓國及日本等先進國家未來將陸續開放合案申請制度的適用範圍,我國導入合案申請制度實有其必要性。本文旨在介紹合案申請的相關規定與實務,希望有助於我國開放合案申請之政策考量。韓國中華民國工業設計保護法第十一條○ 申請設計註冊, 應就每一設計提出申請。○ 申請設計註冊,得於設計所應用之物品欄位中,依知識經濟部命令之構成物品表,同時指定多個物品。專利法第一百二十九條○ 申請設計專利,應就每一設計提出申請。○(略)○ 申請設計專利,應指定所施予之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