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有效性判斷歧異之再審爭議—以台灣、日本法制比較為中心
摘要:
現行專利有效性判斷採取「專利舉發與無效抗辯」雙軌制,無效抗辯與舉發、更正審定確定,即可能對於專利有效性判斷發生歧異,由於舉發成立及核准更正確定,均會發生溯及效力,因此,當侵權判決確定後,始發生舉發成立或核准更正確定結果時,民事判決基礎之行政處分事後已變更,當事人可否依民事訴訟法第496 條第1 項第11 款規定提起再審救濟,或應限制再審主張,即成為問題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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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慧財產局刊登日期: 102/6
- 本網站刊登日期: 11/4/2013
我國專利權期間延長與藥品上市許可期間之交叉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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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專利申請人主體認定原則之研析(下)──以我國規定及司法判決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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