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美國設計專利侵害之損害賠償—以Apple獲得10.5億美元的損害賠償
這些年來,Apple 公司(以下簡稱Apple)的成功並不是因為高難度科技的研發,而是簡約、時尚且創新的產品設計,這些消費性電子產品與眾不同的外觀與介面設計,不僅吸引全世界消費大眾的注意,也迎合使用者的需求,就算不是電腦行家也能輕鬆使用。直到現在,無論是在我國、美國、歐盟或日本,一般企業的專利申請策略與布局大都以發明專利為主,很少企業重視產品的外觀設計與商品外裝的設計保護,唯獨Apple 對於產品創新的保護策略具有獨特的思維,除了發明專利之外,也申請相當數量的設計專利與商標保護產品簡約且獨特的外觀設計。
2011 年04 月15 日,Apple 向美國北加州聖荷西聯邦地方法院對Samsung 公司(以下簡稱Samsung)提起侵權訴訟(案件編號︰2011-CV-1846)。2011 年7 月1 日,Apple 提出初步禁制令的請求,要求禁止Samsung 的Galaxy S 4G 與Infuse 4G 智慧型手機、Galaxy Tab 10.1 平板電腦以及4G LTE 手機在美國境內銷售,Apple 主張這些產品侵犯Apple的1 項發明專利與3 項外觀設計專利1及Apple 的商標和商品外裝(trade dress)。2012 年8 月24 日,陪審團作出專利侵害的裁決,Apple 獲得1千萬美金的合理權利金以及10.5 億美金天文數字的損害賠償金。一般而言,專利侵權訴訟大都以發明專利為主,可是,這一次的訴訟則是以設計專利與商標中的商品外裝為核心,即使在Apple 控告Samsung 的專利侵害訴訟階段,國內外企業與專利業仍不重視設計專利的價值。
美國專利法第289 條幾乎已沉睡了一百多年之久,最近因為Apple的專利侵權訴訟,使得這條法律規定又有機會發揮了它的潛能(potentialpower)。美國專利法第289 條2是關於設計專利侵害的「特別金錢賠償」規定,就是設計專利權人可請求侵權人銷售侵權產品的所得利益(torecoup the total profit),在這次Apple 控告Samsung 的專利侵害訴訟中,Apple 就是依據專利法第289 條之規定,主張以Samsung 銷售侵權產品所得利益之損害賠償,而不是以Apple 所失利益之補償性損害賠償,陪審團計算也是以Samsung 的所得利益作為損害賠償計算之基礎。專利法第284 條之損害賠償與第289 條之損害賠償究竟有何不同,以下就美國專利損害賠償之立法沿革與歷史演變、損害賠償之計算基礎、法律適用等面向逐一加以論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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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慧財產局刊登日期: 102/06
- 本網站刊登日期: 11/4/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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