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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更正實質變更案例研析——以98 行專訴第78 號及99 行專訴第28 號為中心

專利更正實質變更案例研析——以98 行專訴第78 號及99 行專訴第28 號為中心

摘要
本文主要係以98 行專訴第78 號及99 行專訴第28 號二個行政訴訟案例為中心,探討專責機關在專利更正案審查上判斷更正是否實質變更之實務做法,並提供一些建議。文章概分:壹、前言,貳、98 行專訴第78 號案例研析,參、99 行專訴第28 號案例研析,肆、結語等四部分。
壹、前言
申請專利之發明一經公告後即與公眾利益有關,而經核准更正之說明書或圖式公告於專利公報後,將溯自申請日生效,倘若允許專利權人任意更正說明書或圖式,藉以擴大、變更其應享有之專利保護範圍,勢必影響公眾利益,而違背專利制度公平、公正之意旨,故欲更正說明書或圖式,應有一定條件之限制1。因此,專利法第64 條規定「發明專利權人申請更正專利說明書或圖式,僅得就下列事項為之:一、申請專利範圍之減縮。二、誤記事項之訂正。三、不明瞭記載之釋明。前項更正,不得超出申請時原說明書或圖式所揭露之範圍,且不得實質擴大或變更申請專利範圍。」對於專利權人而言,說明書或圖式公告後之更正,除了可消除說明書及圖式中的疏失、缺漏外,主要是限縮申請專利範圍,以避免未即時限縮而構成專利權被撤銷之理由2。本文主要係以98 行專訴第78 號及99 行專訴第28 號二個行政訴訟案例為中心,探討專責機關在專利更正案審查上判斷是否實質變更之一些實務做法,最後並提供一些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