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有性原則之探討
摘要
本文論及固有性原則之意涵,和固有性原則(Doctrine of Inherency)、以及固有技術特徵之探討;另本文亦就我國與美國涉及「固有」、「直接且無歧異」之相關規定做歸納、整理,以對「固有」、「直接且無歧異」之定義做較完善之解釋;本文內容主要以美國專利審查基準(Manual of Patent Examining Procedure, 簡稱MPEP)第2112 章節為依據,並擇選該章節所提涉及固有性原則之相關法院判決作介紹,進而分析美國專利審查基準所提之固有性原則與我國之直接且無歧異之異同;藉由分析其異同之處,則較能清楚分辨兩者標準是否一致,及專利要件之適用上有無其不同處。
關鍵字:固有性、新穎性、審查基準、直接且無歧異、固有性原則
Keyword: inherent, inherency, novelty, MPEP 2112, derivable directly and unambiguously, doctrine of Inherency
壹、前言
有鑑於我國專利審查已漸漸導向國際化階段,然而欲與世界接軌時,我國審查人員須以他國審查意見為審案參考對象;此時,則須面對我國與他國審查標準是否一致的問題,若不一致,該些審查意見可為參考之可能性則降低,而此也將成為我國導向國際化階段的阻力。故本文將就美國專利審查基準所訂定之「固有性原則」為探討對象,該「固有性原則」涉及新穎性之判斷,由其涵義似乎與我國「直接且無歧異」頗為類似,且同為新穎性要件之違反;雖然兩者均為涉及新穎性專利要件之判斷,然其標準卻極不相同,導致新穎性之適用範圍亦不相同;而有可能依美國審查基準被認定是違反新穎性,我國則被認為是違反進步性。有鑑於此,本文將清楚介紹「固有性原則」之涵義及其相關規定,並與我國「直接且無歧異」作比較;使讀者更能分辨其不同處,且了解美國與我國在新穎性認定標準上之差異。
本文係從美國專利審查基準第2112 章節中,抽出固有性原則適用之架構,從適用對象、主體判斷、至固有技術特徵之探討逐步建構本文,此種架構之建構方式即如同審查人員逐步論證固有技術特徵之存在:找出隱含之技術特徵(作法則是釐清適用之對象)、審查人員判斷依據、最後則是固有技術特徵之判斷與分析;此種論證過程亦能適用如何驗證出我國專利審查基準所載「直接且無歧異得知實質上隱含」之技術特徵,對審案人員應有其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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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慧財產局刊登日期: 2011.04
- 本網站刊登日期: 9/7/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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