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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討專利申請案之說明書(圖說)及必要圖式以外文本提出申請之處理原則

探討專利申請案之說明書(圖說)及必要圖式以外文本提出申請之處理原則

摘要
隨著全球化的趨勢,關於專利布局亦朝向有利於商品銷售之全球市場,而非僅於本國或單一市場。由於專利之保護係採屬地原則,如果非申請國國籍之申請人欲向申請國提出專利保護,自然須檢送申請國官方語言文本之申請資料後向申請國提出專利申請。倘若同一發明或創作分別為申請國國籍及外國籍申請人欲提出申請,外國人若只能先自行翻譯申請文件為該國官方語言文本後才能提出申請,將可能致使其取得較晚之申請日,喪失新穎性及進步性,無法核准專利,降低外國人之申請意願。為衡平使用不同語言差異之申請人,部分國家允許申請人可先行以外文本提出申請,再於指定期間內補送翻譯本,而取得以外文本檢送之日為申請日之法律效果,我國專利法亦有相關規定。惟我國多年實施允許先以外文本申請專利,在實務上衍生出許多相關問題,為能說明我國專利法有關外文本之相關事項,釐清相關爭點有其實益。
關鍵字:專利先申請原則、申請日、外文本、國際優先權、優先權證明文件、翻譯本、各國規範
壹、前言
專利法第25 條第4 項有關外文本之規定,其目的是為了鼓勵外國人到我國申請專利而設,允許說明書及圖式先以外文本提出,而於指定期間內補正中文本者,以外文本提出之日為申請日,經多年的實踐,在實務運作上有些疑義,有待釐清,例如外文本如何翻譯成中文本?外文本與申請日之取得關係為何?外文本的缺漏是否影響申請日?進而影響國際優先權的主張?如同時或先後提出2 種以上外文本之效果為何?以上總總造成了外文本在專利申請上處於一個極微妙的地位,又因以外文本提出之申請案,經常已在國外申請專利,更讓外文本在實務運作上與國際優先權證明文件之概念常有混淆。惟現行法規解釋卻少有著墨,實有討論釐清之必要。有鑒於此,筆者希望藉由本文探討外文本在專利申請中的相關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