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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專利事件判決研析-民事訴訟篇

智慧財產法院專利事件判決研析-民事訴訟篇

壹、前言
智慧財產法院(以下簡稱智慧法院)自97 年7 月1 日成立至今已逾一年,期間已作出不少智慧財產訴訟事件之判決。將智慧財產事件集中在一所專業法院處理,有解決過去各法院判決見解不一致的優點。參考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CAFC)及日本東京高等裁判所之經驗,其裁判之見解或創設的原則,對實務界或學界都有重要參考價值,尤以涉及專業技術的專利侵權訴訟事件更是實務界關注的焦點。
智慧法院成立後,有關專利的民事侵權訴訟事件,眾所矚目的新制度之一是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6 條:「當事人主張或抗辯智慧財產權有應撤銷、廢止之原因者,法院應就其主張或抗辯有無理由自為判斷,不適用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商標法、專利法、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或其他法律有關停止訴訟程序之規定。前項情形,法院認有撤銷、廢止之原因時,智慧財產權人於該民事訴訟中不得對於他造主張權利。」智慧法院如何運用此一制度進行審理,為本文探討的一項主題。
智慧財產法院成立一年多以來,有關專利侵權訴訟中被告抗辯專利無效之件數尚無正式官方統計資料,據98 年10 月1 日工商時報報導:「…根據智慧財產局非正式統計,發明專利權提出侵權訴訟的有15 件,新型有39 件,新式樣只有3 件,其中新型有15 件認定專利權無效而判決原告之訴駁回,佔整體專利失效案件38.5%。」此一比率相較於近三年發明、新型、新式樣全部舉發案成立之比率,97 年44.7%,96 年44.9%,95 年41.3%,並不算高。但因侵權訴訟被告可抗辯專利無效,原來的舉發制度尚存在,在分屬司法與行政機關雙軌的專利無效制度如何運作,有探討之實益。
其次,有關專利侵權之判斷,進一步言之,被訴對象是否落入專利權範圍之問題,亦為觀察重點。過去因法院無技術審查官之設置,此種涉及專業技術之爭點,法院相當倚賴專利侵害鑑定機構所作之鑑定報告。智慧法院成立後,在技術審查官之協助下,如何審理侵害之技術爭點,亦有探討實益。
本文將就智慧法院已公布之判決中,選取與前述兩項主題有關之判決,進行探討,以提供實務界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