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技術性資料、電腦軟體及資料庫之採購方法及法律保護–以美國聯邦政府採購為例(下)
政府機關必須依政府採購法規定程序,以獲得所需之標的,但若機關對於採購標的並無權利將其繪製成規格或圖說,並使之作為招標文件,則機關應如何進行採購?又技術性資料及電腦軟體之性質與一般財物之性質並不完全相同,採購機關應了解電腦軟體及技術性資料中何者受智慧財產權之保護,是否須經獲得計畫之程序?廠商應如何於投標文件中載明價金?機關應如何訂定規格?可否要求保固?等問題,政府採購法及其子法並無相關規定,由唐克光先生為文的「論技術性資料、電腦軟體及資料庫之採購方法及法律保護-以美國聯邦政府採購為例(下)」,援引美國法院判決並參酌美國聯邦獲得規則及國防部發布之相關規定,從專利權、著作權及營業秘密等三種法律切入,探究技術性資料、電腦軟體及資料庫之保護及其採購之規定,並據以提出我國政府採購法修正草案及機關採購電腦軟體及技術性資料辦法草案修正建議,提供讀者對於政府機關就技術性資料、電腦軟體及資料庫之採購方法及法律保護等相關問題及修法之參考。本文篇幅較長,分為上下二篇刊出,本期為下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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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慧財產局刊登日期: 20091001
- 本網站刊登日期: 2/2/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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