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生物材料寄存機構資格要件之探討
為因應生技領域科技發展潮流,並與國際生技智慧財產權保護範疇趨於一致,智慧局於98 年1 月22 日提出之專利法修正草案中,刪除現行專利法第24條第1 款關於動、植物及生產動、植物之主要生物學方法不予發明專利條文,採取完全開放動、植物專利的政策。基於生物材料本身具有可自我複製等生命體特性,當申請生物材料相關發明專利時,申請人通常無法藉由文字明確敘述該等生物材料,使該領域通常知識者可據以實施,因而產生說明書無法充分揭露之疑慮。由林佳慧小姐所撰寫之「專利生物材料寄存機構資格要件之探討」一文,分別就專利生物材料寄存機構之相關國際法、內國法規範,以及國內外動、植物材料專利寄存機構現況加以介紹,並對其未來發展提出建言,對推動我國生技產業的發展有所裨益。
- 相關連結: https://www.tipo.gov.tw/tw/dl-5279-2b1c2fdd2c39413baede020cba029bf3.html
- 智慧財產局刊登日期: 20090801
- 本網站刊登日期: 12/3/2009
我國專利權期間延長與藥品上市許可期間之交叉研究
變更專利申請人主體認定原則之研析(上)──以專利五大局相關規定為例
變更專利申請人主體認定原則之研析(下)──以我國規定及司法判決為例
由發明可行性(plausibility)觀點判斷是否符合專利要件之探討──以歐洲相關判決為核心
簡介主要專利局之專利複審及爭議審議組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