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與美日歐三方專利局對於可據以實施要件之專利審查實務的比較研究
專利制度為鼓勵、保護發明而賦予專利權人專有排他的權利, 同時要求專利權人公開其發明內容,使大眾能實施利用發明技術, 達到促進產業發展的最終宗旨。是以,判斷說明書揭露內容能否據 以實施所請發明,係為專利審查的重點工作之ㄧ,各國專利法大多 具有可據以實施要件之規定,惟實務審查上存在些微差異,本文首 先條列我國與美日歐三方專利法中有關可據以實施要件的法條,再 將美日歐三方專利局公布的比較研究報告1中可據以實施要件內容 ,彙整我國現行相關專利審查基準,最後以個人淺見討論其間的差 異,期盼藉由本文提供讀者可據以實施要件方面新的思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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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慧財產局刊登日期: 20090501
- 本網站刊登日期: 9/2/2009
我國專利權期間延長與藥品上市許可期間之交叉研究
變更專利申請人主體認定原則之研析(上)──以專利五大局相關規定為例
變更專利申請人主體認定原則之研析(下)──以我國規定及司法判決為例
由發明可行性(plausibility)觀點判斷是否符合專利要件之探討──以歐洲相關判決為核心
簡介主要專利局之專利複審及爭議審議組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