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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馬庫西形式論申請專利範圍的自我限縮

從馬庫西形式論申請專利範圍的自我限縮

馬庫西形式(Markush type)記載的申請專利範圍,在原發明說明或圖式中對於化學物質若係以多個選擇群成份之組合方式記載,且已經敘述了其中一個特定組合選項的使用時,祇要能將該特定組合選項的恰當上位用語或總屬概念表達出來,即得載入申請專利範圍中。但在具體案例中,馬庫西形式往往被不當地擴大解釋其權利範圍,由於化工業的投資金額龐大,若因馬庫西形式之權利範圍解釋問題而動輒得咎,有被控侵權的高風險,可能造成投資寒蟬效應。專利法一方面鼓勵創新,但另一方面為符合公益而有權利限縮的規定,例如專利法第24 條、第57 條或第76 條第1 項規定,但除上述之法有明文的限縮外,本文認為馬庫西形式在申請與實施時,因為語法上導致的權利不確定性,以及用語責任之實踐,亦須由審查官或法官在解釋上加以限縮,本文之主要目的在於評介馬庫西形式在申請權利與主張權利上所造成的爭點,主要是參酌歐美實務界爭議,試圖從中探討專利權人應自我限縮的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