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討專利侵權法定賠償額應思考的面向
我國民事之損害賠償制度,係以填補損害為原則,損害賠償之方法,以回復原狀為原則,金錢賠償則是損害無法回復原狀時之替代補償方式;「智慧財產權」為財產權的一種,當智慧財產權受到侵害,權利人亦係循上述民事損害填補原則,請求損害賠償。但因智慧財產權基於無體財產權之特性常發生權利人舉證困難,導致判賠金額較低、甚至無法請求損害賠償等案例,因此國際上有輔以法定賠償(statutory damages)、懲罰性損害賠償等制度,加強權利人之保護,然法定賠償制度並非「與貿易有關的智慧財產權協定」(TRIPS)所定之強制性制度,各國智慧財產權法適用法定賠償額規定有所差異,本文將從各國法定賠償制度出發,探討實證上之運用及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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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慧財產局刊登日期: 2019.10.21
- 本網站刊登日期: 10/21/2019
我國專利權期間延長與藥品上市許可期間之交叉研究
變更專利申請人主體認定原則之研析(上)──以專利五大局相關規定為例
變更專利申請人主體認定原則之研析(下)──以我國規定及司法判決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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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主要專利局之專利複審及爭議審議組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