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侵權之先使用權抗辯研析—台美日制度之比較
摘要
先使用權是專利法用以平衡專利權人與他人利益之重要機制,不只是國際討論專利制度調和之關鍵議題,在近年美國、日本之專利修法或實務上亦受到重視。我國專利法於100 年12 月21 日修正公布,102 年1月1 日施行,其中先使用權即為修正重點之一。我國、美國及日本專利法之先使用權規定,均可適用於全部之專利技術領域,且先使用行為均限於發生在專利權效力所及之領域內,是三者規定共通之處,此外仍有許多細微差異。為解決各國法規差異所造成專利權效力強弱有別及先使用人地位不安定之情形,先使用權被列為國際專利調和之重要議題,實非偶然。有關先使用權制度未來之國際發展趨勢,值得吾人持續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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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慧財產局刊登日期: 102/06
- 本網站刊登日期: 11/4/2013
我國專利權期間延長與藥品上市許可期間之交叉研究
變更專利申請人主體認定原則之研析(上)──以專利五大局相關規定為例
變更專利申請人主體認定原則之研析(下)──以我國規定及司法判決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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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主要專利局之專利複審及爭議審議組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