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專屬授權定義及效力之探討
摘要
依專利法第84 條第2 項規定,發明專利權受侵害時,專屬被授權人得請求賠償損害,並得請求排除其侵害,有侵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為解決專屬授權定義與效力不明所引發之爭議,本次專利法修正草案增訂第64 條第3 項規定:「專屬被授權人在被授權範圍內,排除發明專利權人及第三人實施該發明。但約定發明專利權人得實施者,從其約定。」另於專利法修正草案第98 條修正說明中,表示專利權人為專屬授權後,仍有保護其專利權不受侵害之法律上利益,不當然喪失其損害賠償請求權以及侵害排除或防止請求權。本文將就專屬授權之定義、法律性質、專屬授權契約中保留專利權人實施權之容許性、專屬授權對於專利權人向侵權人行使民事救濟請求權之影響,以及專屬授權與成立在先之非專屬授權之關係進行介紹,並說明國內外立法例、學說與實務見解,俾各界更進一步暸解專屬授權之內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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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慧財產局刊登日期: 20091001
- 本網站刊登日期: 2/2/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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