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謂「訴訟」?

專利是國家所賦予專利權人一個合法壟斷的權利,因此專利權人在其專利範圍內享有專屬的權利,其他人若未經專利權人的同意(授權)或符合法律的規定(特許實施或強制授權)而實施時,就會侵犯專利權人的專屬權利。若雙方無法達成授權的協議或是和解,就不可避免的會發生訴訟的情事。

事實上,專利權人的此種訴訟權利也被國際公約所保護。例如 TRIPS 第四十二條就明文規定,會員應賦予權利人行使本協定所涵蓋之智慧財產權民事訴訟程序之權利。被告有被及時以書面詳細告知其被告之理由及其他相關細節之權利。雙方當事人均得委任獨立之律師代理訴訟,且訴訟程序於當事人必須親自到庭之相關規定上,不得使當事人增加無謂之負擔。訴訟當事人均應有權提出證據及陳述理由;訴訟程序於不違反憲法規定之原則下,應提供認定與保護秘密資訊之措施。

不過,少數專利權人濫用其權利的工具,少數專利權人利用應先為請求排除侵害書面通知之規定大量散發律師存證信函。由於販賣也是專利權人專屬權利的一部份(專利法第五十六條),因此存證信函的目標就往往針對通路商與一般銷售業者,並要求此等業者停止販賣否則將控告侵害專利。如此一來,使得專利訴訟成為商戰的最佳工具。為防止此種歪風,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也特別訂定「審理事業發侵害著作權、商標權或專利權警告函案件處理原則」,以為因應。

至於在民事訴訟方面, TRIPS 在第四十五條中亦特別規定:「1. 司法機關對於明知,或可得而知之情況下,侵害他人智慧財產權之行為人,應令其對權利人因侵權行為所受之損害,給付相當之賠償。2. 司法機關亦應有權命令侵害人賠償權利人相關費用,該費用得包括合理之律師費;而於適當之情況下,會員並得授權其司法機關,命侵害人賠償權利人因其侵害行為所失之利益以及 (或) 預設定的損害,縱使侵害人於行為當時,不知或無可得知其行為係屬侵害他人權利時亦同。」

就我國專利法而言,專利法第八十五條亦對損害賠償之計算原則加以規定,並規定請求損害賠償時,得就下列各款擇

一、依民法第二百十六條之規定。但不能提供證據方法以證明其損害時,發明專利權人得就其實施專利權通常所可獲得之利益,減除受害後實施同一專利權所得之利益,以其差額為所受損害。

二、依侵害人因侵害行為所得之利益。於侵害人不能就其成本或必要費用舉證 時,以銷售該項物品全部收入為所得利益。

一計算其損害:

除此之外,若專利權人之業務上信譽,因侵害而致減損時,得另請求賠償相當金額。如果侵害行為係屬故意,專利法也採國外的懲罰性所害賠償規定,授權法院還可依侵害情節,酌定損害額以上之賠償。但此種懲罰性損害賠償不得超過損害額之三倍。

(本介紹由中原大學財經法律系教授馮震宇提供)

何謂「侵權排除」?

為維護智慧財產權人之權益,各國法令與國際公約都賦予智慧財產權人排除侵害的權利,我國專利法第八十四條以下,都對排除侵權行為有相關的規定。

而在國際公約方面, TRIPS 亦在不同的條文中規定了不同的排除侵害方式,例如頒發禁止令( injunction )、銷毀侵害物品與採行邊境保護措施。

首先 TRIPS 在第四十四條對禁止令加以規範,規定司法機關應有權命當事人停止侵害行為,特別是在於涉有侵害智慧財產權之進口物品,於結關後立即阻止其進入司法管轄區域內之商業管道。此外, TRIPS 在第四十八條亦賦予智慧財產權人銷毀侵害物的救濟方法。根據該條規定,為有效遏阻侵害情事,司法機關對於經其認定為侵害智慧財產權之物品,應有權在無任何形式之補償下,以避免對權利人造成任何損害之方式,命於商業管道外處分之,或在不違反其現行憲法之規定下,予以銷毀。

司法機關對於主要用於製造侵害物品之原料與器具,亦應有權在無任何形式之補償下,以將再為侵害之危險減至最低之方式,命於商業管道外處分之。在斟酌前述請求時,侵害行為之嚴重性,所命之救濟方式及第三人利益間之比例原則應納入考量。

最後 TRIPS 在第五十條則要求司法機關應有權採取迅速有效之暫時性措施以防止侵害智慧財產權之情事發生,特別是防止侵害物進入管轄區域內之商業管道,並保全經主張為與侵害行為相關之證據。

就我國專利法之規定而言,專利法第八十四條即明文規定,發明專利權受侵害時,專利權人得請求賠償損害,並得請求排除其侵害,有侵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專屬被授權人亦得為前項請求。但以專利權人經通知後而不為前項請求且契約無相反約定者為限。

另外,第八十四條第三項亦採 TRIPS 第四十八條銷毀之排除侵害方式,規定發明專利權人或專屬被授權人依該條規定為請求時,對於侵害專利權之物品或從事侵害行為之原料或器具,得請求銷燬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如果發明人之姓名表示權受侵害時,發明人還可請求表示發明人之姓名或為其他回復名譽之必要處分。

值得注意的是,根據專利法第八十四條第二條之規定,僅有專利權人或專屬被授權人有對侵害其專利之人得以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或請求排除侵害及防止侵害之發生之權利。因此,非專屬被授權人若發現其所獲得授權之專利被侵害,只能向專利權人根據授權契約為請求,並無法直接對侵害人加以主張。而根據專利法第八十四條第二項,專屬被授權人也並不當然可對侵害其權利之人提出請求,以排除其侵害或提起訴訟,必須符合授權契約並無相反之約定,且專利權人於受通知後仍不即時行使其權利等條件,專屬被授權人才可取得訴訟法上之適格。不過,若要依據該條主張排除侵害的權利時,就應該注意該條所定之請求權時效規定,亦即自請求權人知有行為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也就是說,過了這段期間之後,權利人就不能再為請求。

除了八十四條之外,專利法第八十六條亦規定,用作侵害他人發明專利權行為之物,或由其行為所生之物,得以被侵害人之請求施行假扣押,於判決賠償後,作為賠償金之全部或一部,以保全專利權人之權益。不過,專利法八十四條與八十六條對發明專利之規定,於新型專利與新式樣專利均準用(第一百零八條與一百二十九條參照),故新型專利權人與新式樣專利權人亦可採取必要的排除侵害行為。

(本介紹由中原大學財經法律系教授馮震宇提供)

Q&A
  1. 如何評估訴訟行為的費用 ?
    專利訴訟除了聘請律師的律師費外,如有進行專利權侵害之侵權行為訴訟,尚須負擔民事訴訟費用。
    民事訴訟費用由敗訴之一方負擔,如雙方皆各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各負擔其訴訟費用,但法院亦可酌量情形,命令雙方以比例分擔或命令一方負擔。
    專利民事訴訟費用基本上是專利權價值的百分之一,實際上的費用則應視個案而定。
  2. 如何衡量協商與侵權訴訟的代價 ?
    處理侵權事宜,最好的方式是透過雙方的協商談判過程,會商侵權的範圍與賠償的金額或方式。因為一旦進入到法律訴訟的階段,其所需花費的時間與金錢,通常並非是剛起步的公司所能負荷的。所以協商是必須的,司法訴訟則是最後一步的策略,並且必須考慮勝訴之後所取得之賠償金額必須高於訴訟過程所需費用才值得進行司法訴訟行為。
  3. 如何計算專利權侵害的賠償金額 ?

    依照民法規定依專利權人所受損害與所失利益來訂定賠償金額,但如無法提供證據方法以證明損害時,專利法上另外規定下列三種方法,由專利權人選責其中的一種來決定賠償的金額:
    (1) 就實施專利權通常所可獲得之利益減去受害後實施同一專利權所得之利益,以差額為所受損害。
    (2) 依侵害人因侵害行為所得之利益。
    (3) 法院囑託專利專責機關或專家代為估計之數額。
    侵害行為如屬故意,法院可依照侵害情節提高賠償金額,但不能超出損害金額的二倍。

    參考資料:民法第216條、專利法第89條。

  4. 如何尋找適合的律師 ?
    尋找律師進行專利訴訟,首要的條件是專業能力強、風評佳、服務態度好,有足夠的時間聽您的陳述,為您分析利弊得失,狀子內容事實簡明扼要,證據理由條理分明,不隱瞞、冷靜、反應快,富有正義感。其次應對專利法學有專長,因法律的範圍很大,律師不可能包山包海地對每一種案件都瞭解,故應找對專利法有研究者;最後,對專利案件處理經驗愈多者,一般而言,由於比較能掌握當事人的心態,取信法院或當事人的技巧較為純熟,勝訴的機會也就愈大。
  5. 如何採取專利訴訟行動 ?

    首先應先蒐集他人侵害專利的相關事實證據,如侵害人於何時何地如何使用販賣、進口、製造使用該專利的物品,再尋找律師。起訴前應通知侵權人要求其不得侵害專利,並對已侵害的部分賠償,在起訴時應附該通知與法院。起訴可對法院民事庭請訴也可對刑事庭起訴,因我國專利法目前是有刑罰規定的,故可對刑庭提起自訴。對刑事庭提起自訴的優點是可提出附帶民事訴訟而無須支付訴訟費用,對民事庭起訴則須支付訴訟標的百分之一的訴訟費用。

    參考資料:專利法第131條、刑事訴訟法第487條以下、民事訴訟費用法第2條

  6. 何時應該向專利侵權者索取權利金 ?

    基本上只要侵害專利的行為就可以向該侵權者要求權利金,否則可向法院控告該侵權者之侵權行為。一般而言,當專利權人發現其專利被侵害,會先對侵權人發出一份書面通知,告知對方已侵害到專利,並要求付權利金,確定對方不付後才採取法律行動。

    侵權者的事業規模愈大,通常也就可以收到愈多的權利金。故也有專利權人在侵權人侵權之初並不向他追究,等到規模變大後才追究,這樣的好處是可以收取到較多的權利金,且可以利用該侵權行為推展該專利的市場規模。

  7. 國內有哪些機構可以從事專利鑑定工作 ?

    根據最新法令規定,只要是學有專精的專家學者都可從事專利鑑定工作。因此,以下僅列出政府過去認可的專利鑑定機構作為參考:

    序號 名稱 地址 電話
    1 台灣大學 台北市106羅斯福路四段一號 (02) 23630231
    2 台灣科技大學(原台灣工業技術學院) 台北市基隆路四段四十 (02) 27333141
    3 陽明大學(原陽明醫學院) 台北市北投區立農路二段一五五號 (02) 28212301
    4 清華大學 新竹市光復路二段一0一號 (03) 5715131
    5 中央大學 中壢市五權里三十八號 (03)4279755、4227151~7020
    6 交通大學 新竹市大學路一00一號 (03) 5712121
    7 中興大學 台中市國光路二五0號< (04) 2873091
    8 中正大學 嘉義縣民雄鄉三興村一六0號 (05) 2720411
    9 雲林科技大學(原雲林技術學院) 雲林縣斗六市大學路三段一二三號 (05) 5342601轉2512
    10 中山大學 高雄市鼓山區蓮海路七十號 (07) 5316171轉2441
    11 屏東科技大學(原屏東技術學院) 屏東縣內埔鄉91207學府路一號 (08) 7703202
    12 台灣海洋大學 基隆市北寧路二號 (02) 24622192轉1000
    13 成功大學 台南市大學路一號 (06) 2757575轉50001
    14 台灣大電力研究試驗中心 台北縣新店市中興路二段一九0號十三樓 (02) 29131186
    15 台灣營建研究院(台灣營建研究中心) 新店市中興路二段一九0號十一樓 (02) 29121323轉301
    16 農業工程研究中心 中壢市中園路一九六之一號 (03) 4521314
    17 食品工業發展研究所 新竹市食品路三三一號 (035) 223191
    18 生物技術開發中心 台北市長興街八十一號 (02) 27325123
    19 農業機械化研究發展中心 台北市信義路四段三九一號九樓之六 (02) 27583902、27293903
    20 中華穀類食品工業技術研究所 台北縣八里鄉下罟子十二之六號 (02) 26101010、26105851
    21 中華經濟研究院 台北市大安區長興街七十五號 (02) 27356006
    22 台灣經濟研究院 台北市光復北路十一巷三十三號六樓 (02) 27627078
    23 台北病理中心 台北市仁愛路四段十號十二樓 (02) 85962050
    24 台大慶齡工業研究中心 台北市基隆路三段一三0號 (02) 23634989
    25 資訊工業策進會 台北市和平東路二段一0六號十一樓 (02) 27356070
    26 中華電腦中心 台北市100羅斯福路一段七號六樓 (02)23931122
    27 台灣電子檢驗中心 桃園縣龜山鄉文明路二十九巷八號 (03)3280026
    28 工業技術研究院 新竹縣竹東鎮中興路四段一九五號 (035)918159
    29 中國生產力中心 台北市敦化北路三四0號二樓 (02) 27137731
    30 金屬工業研究發展中心 高雄市楠梓區高楠公路一00一號 (07) 3513121
    31 車輛研究測試中心 新竹縣湖口鄉信勢村成功路四一五號 (035) 994171
    32 中國技術服務 台北市敦化南路二段九十七號八樓 (02) 27049805
    33 聯合船舶設計發展中心 台北市八德路三段二十號五樓 (02) 24331028 轉150
    34 中國紡織工業研究中心 台北縣土城市承天路六號 (02) 22660321
    35 橡膠工業研究試驗中心 台北市寧波東路七號三樓 (02) 23516504
    36 財團法人中華營建基金會 台北市基隆路二段五十一號三樓之五 (02) 23776567
    37 財團法人台灣玩具研發 台北市光復北路八十七號四樓 (02) 27622928
    38 財團法人台灣經濟發展研究院 台北市南京東路五段二九六號十二樓 (02) 27633853
    39 財團法人中華工商研究所 台北市南京東路一段十六號四樓 (02) 25711647
    40 中央研究院 台北市南港區研究院路二段一二八樓 (02) 27899400
    41 台灣省農業試驗所 台中縣霧峰鄉萬豐村中正路一八九號 (04) 3302301
    42 中國石油公司煉製研究所 嘉義市民生南路二三九號 (05) 2224171
    43 台灣糖業研究所 台南市生產路五十四號 (06) 2671911
    44 台灣電力公司電力綜合研究所 台北縣樹林鎮大安路八十四號 (02) 26820011、26815424-201
    45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產試驗所 基隆市和平島和一路一九九號 (02) 24622101
    46 行政院衛生署疾病管制局(原預防醫學研究所) 台北市林森南路六號 (02) 23918508
    47 行政院衛生署藥物食品檢驗局 台北市南港區昆陽街一六一之二號 (02) 27858283
    48 中國化學 台北南港郵政一之十八號信箱 (02) 26530323
    49 中國機械工程學會 台北市八德路二段六十號四樓 (02) 27402520
    50 中國化學工程學會 台北市重慶南路一段七號九樓九0四室 (02) 23754456
    51 中國工程師學 台北市仁愛路二段一號四樓 (02) 23937491
    52 中國土木水利工程學會 台北市仁愛路二段一號四樓 (02) 23926325、23939434
    53 中國礦冶工程學會 台北市濟南路二段三八-一號二樓 (02) 23960202
    54 中國印刷學會 台北市仁愛路二段七十一號六樓 (02) 23919274
    55 中華民國物理學會 台北郵政二十三-三十號信箱 (02) 23634923
    56 中華民國建築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台北市基隆路二段五十一號十三樓之一 (02) 23775108
    57 中華民國電機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台北市忠孝東路四段六十九之十號十一樓 (02) 27788898
    58 中國農業工程學會 台北市羅斯福路四段一號台灣大學農工系 (02) 23632084
    59 中華民國醫學工程學會 桃園縣中壢市普仁里二十二號(中原大學醫工系轉) (03) 4563171轉4516
    60 中國材料科學學會 新竹市大學路八十一巷二之一號 03)5734223
    61 台灣區瓦斯器材工業同業公會 台北縣林口鄉忠孝路六五八號 (02) 26091185
    62 中華民國建築學會 台北市基隆路一段三九六號九樓 (02) 27589959
    63 亞洲專利代理人協會中華民國總會 台北市南京東路二段一二五號七樓< (02) 25072811
    64 中華民國土木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台北市東興路二十六號九號 (02) 27481699轉166
    65 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台北市重慶南路一段一三0號五樓 (02) 23312865、23146871轉2184
    66 中華民國工業設計協會 台北市大安區仁愛路四段99號6樓之1 (02) 27735970
    67 中華民國光學工程學會 新竹市科學工業園區研發六路二十號 (035) 779797
    68 台灣省機械技師公會 台南市中山路七十六號 (06) 2248364
    69 台北市工礦安全衛生技師公會 台北市金華街四十七號十二樓 (02) 23932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