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謂「契約訂定」?

不論是專利的讓與或是專利授權,甚至是技術移轉,都牽涉到訂定契約的問題,因此智慧財產權法亦與最基本的契約法亦有直接的關係。

根據契約自由原則,契約當事人可以自由決定其契約的內容,只要其規範內容不違反強制禁止規定,且其所簽訂的契約符合基本契約法的要件(例如意思表示一致、標的與價金的確定、當事人具有意思能力等),契約即可成立生效,專利法並無特殊的限制。

雖然專利法對於授權契約或是技術移轉契約的內容並未規定,因此契約法的一般原則仍有其效用,但為保護公共利益,防止當事人濫用其權利,或是以欺罔公眾、或不公平競爭之方式實施其專利,因此受讓人或被授權人除在契約層面上,對專利權人負有一定之義務(例如支付價金或權利金等),在法律層面上,專利法也特別針對讓與及授權實施課以一定之義務,以符合社會正義與維持公平競爭之要求。

例如,在維持公平競爭之限制方面,專利法為防止專利權人濫用其獨占地位,從事不公平競爭,而發生專利權濫用之情事,特別規定發明與新型專利權之讓與或授權,契約約定有下列搭售( tying )情事之一,致生不公平競爭者,其約定無效:(一)禁止或限制受讓人使用某項物品或非出讓人、授權人所供給之方法者。(二)要求受讓人向出讓人購取未受專利保障之出品或原料者(第六十條,第一O八條準用第六十條)。

而在美國,為了防止智慧財產權人濫用其權利,美國司法部與聯邦貿易委員會( FTC )亦於一九九五年四月六日共同發佈的一個新的反托拉斯法準則。這個新的準則﹣﹣智慧財產權授權反托拉斯法準則( Antitrust Guidelines for the Licensing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取代了美國司法部於一九八八年所公佈的「國際運作有關之反托拉斯執行準則( 1988 Antitrust Guidelines for International Operations )中有關智慧財產權之相關規定。此份準則之公佈,不但強調出美國反托拉斯執行機關對與競爭有關智慧財產權之重視,而且也進一步擴大與反托拉斯法有關的智慧財產權法範圍,而將原來準則中有關專利授權之部分,擴大至對專利、著作權、營業秘密與技術密竅( know-how )之授權。這份準則的規定,可供國內業者再與美國業者談判時作為參酌之用。而在我國,若是專利權人等智慧財產權人有濫用其權利的情事,公平交易委員會亦可提供相當的救濟。

除了契約內容是否會違反各國法規規定的問題外,授權契約或是技術移轉契約亦有其他應該注意的問題,例如:
‧ 係採取專屬授權或非專屬授權?
‧ 授權之時間、地區、產品或是否有其他任何限制?
‧ 授權終止或解除後之關係為何?
‧ 在權利瑕疵擔保責任方面,技術提供人之權利瑕疵擔保範圍與補償約定為何?
‧ 技術移轉是否會違反其本國法令?其本身有無權利進行?
‧ 是否有約定提供技術資料的提供與交付?
‧ 教育訓練是否已明確約定?
‧ 技術移轉方法、進度、如何判斷技術移轉完成與違約責任等方面,有無約定?
‧ 保密義務否已有約定?
‧ 所支付之技術報酬金或權利金之計算標准與交付規定,其與實際取得之技術是否相當?

另外,在跨國性的技術移轉或是授權契約中,往往因為所用的語文為英文,因此也可能衍生法律解釋與適用的爭議。由於管轄法院與準據法的規定直接與爭議的處理攸關,因此授權人或是技術移轉人常規定其自己國家的法律或法院作為準據法或管轄法院。

另外,由於技術移轉與授權涉及法律、技術以及企業經營管理等問題,因此在訂定授權契約與技術移轉契約時,在取得技術之一方(被授權人)而言,應斟酌考慮是否能真正的取得所需要的技術,而在授權人或是技術提供人方面,則應考慮如何保護其權益。由於雙方考慮有所不同,如何能獲得最大的效益,就應考慮在契約談判時利用專業人士,方能有效的達成目標。

雖然智慧財產權因為其並無一定形體,與其可能會因時空變換其價值的特性,並不容易估定其真實價值,因此傳統的鑑價方式並不容易直接適用到智慧財產權的鑑價,但是隨著知識經濟時代的到臨,智慧財產權的重要性與時俱增,智慧財產權的價值更可能遠遠超過有形資產的價值,因此如何能確實反應出智慧財產的真實價值,就是國內在智慧財產鑑價方面必須面對的問題。

(本介紹由中原大學財經法律系教授馮震宇提供)

Q&A
  1. 專利授權合約有哪些種類 ?
    專屬授權合約與非專屬授權合約。
    專屬授權合約是指授權人將該專利僅授與被授權人一人,授權人不得再授權給他人,且此授權是具有排他性的。非專屬授權則非如此,專利權人可以將專利權授與給許多人。
  2. 技術移轉合約有哪些種類 ?

    (1) 獨家技術移轉合約與非獨家技術移轉合約。
    獨家技術移轉合約是指移轉人僅將該技術移轉給一個被移轉人,非獨家技術移轉則可以移轉給很多人。
    依其與專利授權的關係,又可分為:
    a. 獨家技術移轉與獨家專利授權。
    b. 獨家技術移轉與非獨家專利授權。
    c. 非獨家技術移轉與獨家專利授權。
    d. 非獨家技術移轉與非獨家專利授權。

    (2) 專利技術移轉合約與非專利技術移轉合約。
    專利技術移轉合約是指移轉的技術是具有專利權的,非專利技術移轉合約則否。

  3. 如何擬定專利授權合約的重要條款 ?
    專利授權合約的重要條款包含:當事人、授權專利內容、專利清單、授權範圍(專屬非專屬、區域)、期間、價金、付款方式、財務稽核、回饋授權、合約的終止或解除、違約的處理、準據法與管轄法院等。
  4. 如何擬定技術移轉合約的重要條款 ?
    技術移轉合約的重要條款包含:當事人、移轉技術內容、技術資訊資料、期間、使用技術範圍及區域、價金、付款方式、保密條款、財務稽核、回饋授權、合約的終止或解除、違約的處理、準據法與管轄法院等。
  5. 為什麼要回饋授權 ?
    回饋授權是指授權人授權某技術或專利予被授權人,如被授權人對於此專利或技術有再發明或改良等,必須將該再發明或改良授權給原來的授權人。如此,授權人就可以擁有關於其專利的最新技術,而持續保有其技術上的領先地位。
    回饋授權可以分為:
    (1) 專利回饋授權
    (2) 商業機密回饋授權(係指新技術並無申請專利的情況之下)。
  6. 為什麼要對被授權人做財務稽核 ?
    由於授權契約常使用銷售量來作為計算權利金的基礎,故在合約中應規定授權人有權對被授權人做財務稽核,以免被授權人以多報少來規避權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