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謂「創業投資」?

隨著知識經濟時代的來臨,智慧財產權也成為知識經濟中最重要的資產。因此,業者是否能夠掌握智慧財產權,乃成為業者是否掌握競爭優勢與爭取投資(特別是創業投資公司之投資)的重要決定性因素。

而在一九九九年至二千年網路股狂飆的時代,許多網路公司並無任何的資產,因此創投公司在決定是否投資時,除了考慮公司的經營團隊、商業模式之外,也特別著重有無掌握智慧財產權。配合著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 CAFC )在一九九八年於 State Street Bank v. Signature Trust Co. 一案中,判決商業方法( business method )亦可申請專利之後,許多公司都將其商業模式( business model )拿去申請專利,以免其他競爭者抄襲或模仿其商業模式,並確保其競爭優勢,使得創業投資公司對於這些新興科技或網路公司是否握有專利更形重視。

不過,握有專利等智慧財產權並不足以立刻使創投公司作成投資的決定,新創公司還必須能與創投公司決策人士有所接觸,並使創投公司能認識到其智慧財產權與此等權利所體現之產品或服務的潛力與特色。

一般而言,就國際上創投的投資而言,創投業者可能會隨著新創公司的成長而在不同的階段進行投資。最早的時機就是在新創公司剛創設之際,以投資種籽資金( seed capital round financing )方式介入;其次,則是在新產品或新服務測試階段進行的投資(又稱「早期階段投資」, early stage investment );另一個投資時點,則是在新產品或新服務已經開發成功並產生收益之際(又稱「後期階段投資」, later stage investment );最後的投資階段,就是在該公司即將申請上市上櫃(美國則是初次公開發行 IPO, Initial Public Offering )之前投資(又稱為「包廂投資」, Mezzanine round financing )。

由於創業投資業者投入的時點不盡相同,因此有意吸引創投業者投資的新創公司,就必須結合其所可能獲得的智慧財產權並配合公司發展與產品研發及推出的各個階段,去與創投業者協商,以吸引創投業者的投資。

過去,由於國內創投業者較少,因此能夠獲得創投業者投資的機會較少,但是近年來,隨著科技產業與新經濟產業的興起,許多業者都紛紛成立創投公司,甚至有許多國外的創投公司亦將觸角延伸到國內,以發掘潛在的投資機會,因此握有重要專利資產的業者即可考慮透過與創投之合作以擴大並確保自己企業的永續成長。

不過,若要吸引創投業者的注意,最有效的方式可能還是透過適當人士的引薦,而非盲目的毛遂自薦。而在與創投業者接觸時,亦應作好準備,並針對創投業者準備一份商業計畫書( business plan ),以為因應。一般而言,國際間創投業者可能會拒絕考慮的情形包括下列數項:投資獲利機會太低(一般創投通常要求每年要有百分之四十以上的獲利)、商業計畫書組織架構不流暢(此可能會被認為經營團隊組織能力亦有問題)、商業計畫書缺乏重點或重點不明以及商業計畫書太長等。

一旦創投業者決定投資新創公司,則下一部應該討論的問題,就是鑑價( valuation )的問題,亦即該公司價值究竟為何。此時之所以要決定該公司的價值,乃在於創投公司必須決定其應投資多少金額與占多少股份的問題,往往在此階段雙方必須進行冗長的協商方能確定。

在知識經濟時代,不論是吸引創投業者之投資或是與其他業者成立策略聯盟或其他合作關係,智慧財產權往往都在投資決策或是商業決策中佔有過去所未有的地位,一個強而有力的智慧財產權資產(特別是專利資產)不但可以增強企業的競爭實力,更可使其具有投資價值,此種趨勢,值得國內業者重視。

(本介紹由中原大學財經法律系教授馮震宇提供)

Q&A
  1. 專利商品化有哪些步驟(階段) ?
    專利是國家為鼓勵發展科技,促進社會進步,對符合一定條件的技術或創造,給與該發明者或所有者一定程度的保護,尤其是在商業事務上,使其創造或技術於市場上具有更優勢的地位,進而得到報酬。專利權人可以自行利用其專利,將專利製成商品獲利;也可以將專利授權予他人;或者是除了自己製作之外,也可同時授權出去。授權的優點是容易將專利產品普及化、普遍化,且專利權人本身並不用負擔太多的成本,但同時隨著專利的商品化,專利權人仍然能持續獲利。故除了自製之外,授權也是很好的一個選擇。
  2. 專利商品化的成功因素 ?
    專利權人自行經營專利商品化的優點是可以獨占市場,該專利商品沒有競爭的對手,但缺點是由於是自己進行商品化,資金需自行籌措,專利商品開發市場會較為緩慢,且市場接受度較低。專利授權的優點是減少資金短缺的阻礙,可快速開發市場,專利商品被接受程度較高。
  3. 如何判斷專利具備商品化的要件 ?

    專利權授權是指專利權人將專利授權他人實施,而授權內容可包括製造、販賣、進口、使用或者是其中的部分,視個別的契約內容而定,專利權人仍保有原本之權利,所以授權基本上是讓被授權人處於一個可以使用專利內容而不被專利權人起訴的地位。

    至於授權範圍,可為時間上的限制、地區上的限制或使用態樣的限制等。因此授權並不是將專利權中可授權的內容全部授權出去,譬如對代理商可只授權販賣及進口,對製造商可只授權製造或使用;或對某經銷商只授權在台北販賣,對某製造商授權只能於台灣製造。

    授權時宜訂定書面的契約,並至智慧局辦理專利權授權登記,如無登記則不得對抗第三人(即第三人可以主張該專利權移轉對他不生效力)。

    至智慧局辦理授權登記應準備文件:1.申請書2.授權書3.身分證明4.代理人委任書(非本人親自辦理時)。

    參考資料:專利法第56、59條、智慧局為民服務手冊

  4. 如何了解專利具有商品化的價值 ?

    (1) 專利成為實際財富:
    對授權人而言,獲得權利金是授權的目的。

    (2) 擴大專利的使用:
    除了權利金的收取外,授權給他人也同時有擴大市場版圖的功能。因為畢竟在全球市場的競爭激烈中,光是單靠技術所有人一己之力是很難取得優勢地位。因此,以市場發展的角度而言,授權是規避集中單一市場的風險及擴大市場版圖的重要策略。

    (3) 降低生產成本:
    透過與低度開發國家或開發中國家的合作可以充分運用當地廉價的勞工及物資資源以降低生產成本,同時也更增強競爭能力。目前台灣各企業爭相前往大陸設廠就是利用台灣既有的技術與大陸資源結合以取得競爭的優勢。

    (4) 獲取衍生技術:
    就技術發展的角度而言,若採取回饋授權( grant back ),授權人更可因此獲取改良技術而節省自己研發或的成本。

    (5) 擴展應用範圍:
    就技術應用範圍而言,授權給不同應用得廠商,可使該技術應用於新的領域,從而加速了研發成本的回收。

    (6) 打破貿易障礙:
    以國際貿易角度而言,目前尚有多數未開發或開發中國家仍存在保護本身企業的貿易障礙存在。要打破貿易障礙進入特定市場,授權策略是最可行的方法。

  5. 何時是個人籌組公司的最佳時機 ?
    如果市場沒有相對的擴增時,將專利授權出去將會造成強烈競爭性。在市場規模已經無法擴展的情況之下,更多經爭者的加入,只會造成利潤空間的壓縮。
  6. 個人如何尋找種子資金成立公司 ?
    必需包含專利授權範圍、授權區域、授權期限、權利金收取方式、以及回饋條款等約定。
  7. 如何利用籌組公司的優點 ?

    (1) 獨家與非獨家授權
    l 獨家授權契約:授權人僅授權被授權人一人在授權範圍內單獨享有行使專利權的權利與地位。
    l 非獨家授權契約:授權人就相同授權範圍仍保留再授權他人行使的權利。

    (2) 限制授權期間
    授權人可限制授權期間,也可以將授權期間約定至專利權期間屆滿為止。限制授權期間可以視被授權人於已授權期間內,對授權內容的實施狀況,決定是否再繼續授權下去。

    (3) 限制授權區域
    授權人可在授權契約中限制授權區域,譬如授權只能在台灣使用專利權內容。如此可使專利市場化的策略更能靈活運用。

    (4) 授權專利權中的部分內容
    授權的內容可包含使用、製造、販賣、進口,專利權人可以將上述內容全部授權出去,也可以授權一部份。如授權某工廠製造,但不能販賣;授權某經銷商販賣,但不能製造。

  8. 籌組公司的缺點為何 ?

    一般國內企業多是自行處理專利授權事宜,但一般發明人仍可以透過以下管道尋求協助:
    (1) 各發明協會:中華民國發明協會、台灣省發明協會、台北市發明協會、高雄市發明協會。
    (2) 民間企業:華陽中小企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台灣育成中小企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亞太智財科技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9. 如何尋找投資資金 ?
    授權對象的適當與否,直接影響到授權之後專利可以廣泛的被使用,並將專利價值有效發揮。適當的授權對象可以有效的將專利運用在商品推廣上,不適當的授權對象則可能導致專利價值降低。因此,在選擇授權對象的考慮因素有二:
    (1) 具備創造與推展市場的能力。
    (2) 具有製造、銷售的能力。
  10. 如何組織新公司來做專利商品化 ?
    專利授權的標的是專利權,產品銷售的標的是產品,專利權的實施、及使用為產品製成的一個階段。專利權基本上是一種無體財產權,並不像商品是有實體的;專利權的授予可限定地區、時間、與內容,也可約定專屬授權或非專屬授權,但產品基本上不能一物多賣。
    專利權之授與應向專利專責機關登記,否則授權人與被授權人之外的第三人,在發生利害關係時,可以主張授權契約的不存在;但在出賣產品的狀況則無此問題。
    參考資料:專利法第59條。
  11. 創投公司如何評估投資案 ?
    大部份創投公司在評估投資案時會有兩個階段:
    (1) 初步篩選階段:評估準則為投資方案與創投公司投資策略或目標的一致性、創投公司資源能力負荷限度、投資時機與地點的適當性等。
    (2)投資方案評估階段:創投公司將對於所欲投資事業做更為深入的調查。
  12. 為何需要營運計劃書 ?
    創業投資公司在決定投資案前會先經過初步篩選,再進入投資方案評估的階段,營運計劃書為評估投資時的重要依據,幫助創投業者了解所欲投資之公司的整體發展情形。
  13. 營運計劃書撰寫重點 ?
    營運計劃書撰寫重點包括:
    (1) 產品定義及其市場的價值。
    (2) 專利範圍(技術範圍)及其優勢。
    (3) 產品市場競爭力的評估分析。
    (4) 經營方向及運作方法。
    (5) 完整的銷售及財務計劃。
    (6) 風險的評估及因應的方法。
  14. 智慧局可否提供仲介的資訊管道 ?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將專利範圍說明及發明人的聯絡方式輸入至網站上,透過網際網路的傳達,讓資訊傳達更迅速完整。
  15. 加入創新育成中心的優勢 ?
    創新育成中心是一個提供個人或企業孕育新產品、新事業、新技術、創業以及企業轉型升級的場所,服務項目有提供空間與設備、技術及人才的支援、商務支援、資訊支援及行政支援(參考至經濟部中小企業處編印「中小企業創新育成中心」)。發明人加入創新育成中心之後,可以進一步獲得在公司營運、產品開發等方面的專業協助,以縮短自行摸索的時間。
  16. 如何讓市場接受專利 ?
    多參與國內外各項展覽或利用媒體宣傳等方式,開展專利產品的知名度,讓消費者瞭解專利內容對生活所帶來的新觀念,並保持產品品質及行銷管道暢通。
  17. 如何利用專業公司協助小公司業務推展 ?
    小公司在業務推展方面的問題可以尋求專業企管顧問公司的協助,先了解雙方經營理念是否契合,再進一步經由專業律師的協助下簽訂合作合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