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知識經濟時代的來臨,智慧財產權也成為知識經濟中最重要的資產。因此,業者是否能夠掌握智慧財產權,乃成為業者是否掌握競爭優勢與爭取投資(特別是創業投資公司之投資)的重要決定性因素。
而在一九九九年至二千年網路股狂飆的時代,許多網路公司並無任何的資產,因此創投公司在決定是否投資時,除了考慮公司的經營團隊、商業模式之外,也特別著重有無掌握智慧財產權。配合著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 CAFC )在一九九八年於 State Street Bank v. Signature Trust Co. 一案中,判決商業方法( business method )亦可申請專利之後,許多公司都將其商業模式( business model )拿去申請專利,以免其他競爭者抄襲或模仿其商業模式,並確保其競爭優勢,使得創業投資公司對於這些新興科技或網路公司是否握有專利更形重視。
不過,握有專利等智慧財產權並不足以立刻使創投公司作成投資的決定,新創公司還必須能與創投公司決策人士有所接觸,並使創投公司能認識到其智慧財產權與此等權利所體現之產品或服務的潛力與特色。
一般而言,就國際上創投的投資而言,創投業者可能會隨著新創公司的成長而在不同的階段進行投資。最早的時機就是在新創公司剛創設之際,以投資種籽資金( seed capital round financing )方式介入;其次,則是在新產品或新服務測試階段進行的投資(又稱「早期階段投資」, early stage investment );另一個投資時點,則是在新產品或新服務已經開發成功並產生收益之際(又稱「後期階段投資」, later stage investment );最後的投資階段,就是在該公司即將申請上市上櫃(美國則是初次公開發行 IPO, Initial Public Offering )之前投資(又稱為「包廂投資」, Mezzanine round financing )。
由於創業投資業者投入的時點不盡相同,因此有意吸引創投業者投資的新創公司,就必須結合其所可能獲得的智慧財產權並配合公司發展與產品研發及推出的各個階段,去與創投業者協商,以吸引創投業者的投資。
過去,由於國內創投業者較少,因此能夠獲得創投業者投資的機會較少,但是近年來,隨著科技產業與新經濟產業的興起,許多業者都紛紛成立創投公司,甚至有許多國外的創投公司亦將觸角延伸到國內,以發掘潛在的投資機會,因此握有重要專利資產的業者即可考慮透過與創投之合作以擴大並確保自己企業的永續成長。
不過,若要吸引創投業者的注意,最有效的方式可能還是透過適當人士的引薦,而非盲目的毛遂自薦。而在與創投業者接觸時,亦應作好準備,並針對創投業者準備一份商業計畫書( business plan ),以為因應。一般而言,國際間創投業者可能會拒絕考慮的情形包括下列數項:投資獲利機會太低(一般創投通常要求每年要有百分之四十以上的獲利)、商業計畫書組織架構不流暢(此可能會被認為經營團隊組織能力亦有問題)、商業計畫書缺乏重點或重點不明以及商業計畫書太長等。
一旦創投業者決定投資新創公司,則下一部應該討論的問題,就是鑑價( valuation )的問題,亦即該公司價值究竟為何。此時之所以要決定該公司的價值,乃在於創投公司必須決定其應投資多少金額與占多少股份的問題,往往在此階段雙方必須進行冗長的協商方能確定。
在知識經濟時代,不論是吸引創投業者之投資或是與其他業者成立策略聯盟或其他合作關係,智慧財產權往往都在投資決策或是商業決策中佔有過去所未有的地位,一個強而有力的智慧財產權資產(特別是專利資產)不但可以增強企業的競爭實力,更可使其具有投資價值,此種趨勢,值得國內業者重視。
(本介紹由中原大學財經法律系教授馮震宇提供)
專利權授權是指專利權人將專利授權他人實施,而授權內容可包括製造、販賣、進口、使用或者是其中的部分,視個別的契約內容而定,專利權人仍保有原本之權利,所以授權基本上是讓被授權人處於一個可以使用專利內容而不被專利權人起訴的地位。
至於授權範圍,可為時間上的限制、地區上的限制或使用態樣的限制等。因此授權並不是將專利權中可授權的內容全部授權出去,譬如對代理商可只授權販賣及進口,對製造商可只授權製造或使用;或對某經銷商只授權在台北販賣,對某製造商授權只能於台灣製造。
授權時宜訂定書面的契約,並至智慧局辦理專利權授權登記,如無登記則不得對抗第三人(即第三人可以主張該專利權移轉對他不生效力)。
至智慧局辦理授權登記應準備文件:1.申請書2.授權書3.身分證明4.代理人委任書(非本人親自辦理時)。
參考資料:專利法第56、59條、智慧局為民服務手冊
(1) 專利成為實際財富:
對授權人而言,獲得權利金是授權的目的。
(2) 擴大專利的使用:
除了權利金的收取外,授權給他人也同時有擴大市場版圖的功能。因為畢竟在全球市場的競爭激烈中,光是單靠技術所有人一己之力是很難取得優勢地位。因此,以市場發展的角度而言,授權是規避集中單一市場的風險及擴大市場版圖的重要策略。
(3) 降低生產成本:
透過與低度開發國家或開發中國家的合作可以充分運用當地廉價的勞工及物資資源以降低生產成本,同時也更增強競爭能力。目前台灣各企業爭相前往大陸設廠就是利用台灣既有的技術與大陸資源結合以取得競爭的優勢。
(4) 獲取衍生技術:
就技術發展的角度而言,若採取回饋授權( grant back ),授權人更可因此獲取改良技術而節省自己研發或的成本。
(5) 擴展應用範圍:
就技術應用範圍而言,授權給不同應用得廠商,可使該技術應用於新的領域,從而加速了研發成本的回收。
(6) 打破貿易障礙:
以國際貿易角度而言,目前尚有多數未開發或開發中國家仍存在保護本身企業的貿易障礙存在。要打破貿易障礙進入特定市場,授權策略是最可行的方法。
(1) 獨家與非獨家授權
l 獨家授權契約:授權人僅授權被授權人一人在授權範圍內單獨享有行使專利權的權利與地位。
l 非獨家授權契約:授權人就相同授權範圍仍保留再授權他人行使的權利。
(2) 限制授權期間
授權人可限制授權期間,也可以將授權期間約定至專利權期間屆滿為止。限制授權期間可以視被授權人於已授權期間內,對授權內容的實施狀況,決定是否再繼續授權下去。
(3) 限制授權區域
授權人可在授權契約中限制授權區域,譬如授權只能在台灣使用專利權內容。如此可使專利市場化的策略更能靈活運用。
(4) 授權專利權中的部分內容
授權的內容可包含使用、製造、販賣、進口,專利權人可以將上述內容全部授權出去,也可以授權一部份。如授權某工廠製造,但不能販賣;授權某經銷商販賣,但不能製造。
一般國內企業多是自行處理專利授權事宜,但一般發明人仍可以透過以下管道尋求協助:
(1) 各發明協會:中華民國發明協會、台灣省發明協會、台北市發明協會、高雄市發明協會。
(2) 民間企業:華陽中小企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台灣育成中小企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亞太智財科技服務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