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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智慧財產權可為成本費用攤銷
專利資產之租稅規定
成本費用攤銷:無形資產以出價取得者為限,商標權、專利權及其他特許權以取得後法定享有之年數計算攤折之標準。
所得稅法第60條:
「營業權、商標權、著作權、專利權及各種特許權等,均限以出價取得者為資產。
前項無形資產之估價,以自其成本中按期扣除攤折額後之價額為準。
攤折額以其成本照左列攤折年數按年平均計算之,但在取得後,如因特定事故不能按照規定年數攤折時,得提出理由申請該管稽徵機關核准更正之:
一、營業權以十年為計算攤折之標準。
二、著作權以十五年為計算攤折之標準。
三、商標權、專利權及其他各種特許權等可依其取得後法定享有之年數為計算攤折之標準。」
諮詢專線:
財政部賦稅署
聯絡電話:(02)2322-8000/傳真:(02)2396-90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