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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常見問題
發明專利申請案如涉有生物材料,有什麼相關規定?
A. 在申請前(當日寄存亦可)將該生物材料寄存在智慧局指定的國內寄存機構。
B. 申請前已於智慧局認可的國外寄存機構寄存者,可於申請日後4個月內(主張優先權者,最早的優先權日後16個月內),提出寄存於智慧局指定之國內寄存機構之證明文件及國外寄存機構出具之證明文件,不受最遲應於申請日在國內寄存之限制。
C. 外國與我國簽訂相互承認寄存效力的協議,申請人如於該國所指定其國內之寄存機構寄存,並於法定期間內,提出該國寄存機構出具之證明文件,不受應在國內寄存之限制。
D. 在說明書上載明寄存機構、寄存日期及寄存號碼。
E. 我國人去日本或者日本人來我國申請有關生物材料的專利,只需就近在地寄存生物材料,不必重複寄存。 請參閱:
臺日專利程序上生物材料寄存相互合作作業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