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衍生新創研發服務公司孕育機制探討


您知道在我國每年大專校院接受科技部補助的科技研究案有多少嗎?而這些技術是否可以轉化為專利?甚至落實應用於產業中呢?根據統計,每年科技部核定之科技研究補助專案約有1.4萬件、金額約160億元(註1),而這些前瞻的研究成果,能轉化為專利的每年約5000餘件(註2),若按我國專利約千分之三可完成商品化之通則進行推估,大專校院之創新研發可實現商品化的數量恐亦難樂觀。我國校院前瞻科技研究成果雖相當豐碩,但在與產業鏈結上似未臻理想,商品化之成果也相對受限。

而在各技術產出大國中:日本,東京大學成立校外技轉單位,建立公開專利平台提供產業進行專利查詢,技轉單位之人員也同時具備技術背景,協助研究團隊進行專利布局、產學合作與技術移轉等;在韓國,首爾大學設立技術持股有限公司,專責校園內研究計畫的管理支援、財務支援與校園衍生新創企業之輔導;在英國,牛津大學成立技轉公司,將技術售予其會員,並設立高科技產業園區(育成區域),且允許校內研究團隊與投資者共同經營新創公司。

至於執全球新創孵育牛耳的「美國」,為了協助大學將創新研究成果更進一步融入產業應用,政府在法規上允許大學擁有專利權,並得在技術移轉業務與授權金上擁有自主權進行各項運用,因此技術移轉金成為學校重要的財源之一,而各校也願意積極營造創新生態環境,提供師生各項創業輔導資源。

全球最早推動創業生態系統(Entrepreneurship Ecosystem)且迄今具有高知名度的美國巴布森學院(Babson College)指出,「創業生態系統」與市場(Markets)、人力(Human Capital)、支持(Supports)、文化(Culture)、財務(Finance)、政策(Policy)六大層面息息相關(註3);在以孵育新創企業聞名的美國史丹佛大學、麻省理工學院等大學,校園中提供各式輔導資源,讓校園師生有創新想法時,可以藉由校內提供的各式創新創業課程、法律協助、商業經營、場地租借等豐富資源,加速研究成果的產業化。其機制,本文稍後將有更詳盡的說明與比較。



圖 1、創業生態系統(Entrepreneurship Ecosystem)

而為改善我國研究成果產出豐富,但商品化運用有限之現象,行政院於2017年推出「下世代科研人才創新生態環境建構推動案」,並陸續針對我國學研成果技術移轉之相關法規鬆綁,2018年教育部更啟動「建構大學衍生新創研發服務公司(Research Service Corporation,以下簡稱:RSC)孕育機制」,希望藉由法規鬆綁,讓大專校院在技轉運作上可以有更大的空間與能量,加速活化校內豐富的研究成果,為各行各業注入創意生機,孵育出更多我國的獨角獸企業。

一、我國研發服務公司(RSC)孕育機制

近年政府及民間推動創新、創業甚是積極,各部會更是投入多方資源,各式創新創業輔導計畫, 如:U-start創新創業計畫、小型企業創新研發計畫(SBIR)、青年創業及啟動金貸款等均是新創公司取得創業資源的好管道。在過去,大專校院雖擁有龐大的研究成果,但因學研成果技轉相關法規之規範,在推動學研成果產業化上始終未盡理想,而這些法令在推動RSC過程終得陸續鬆綁,以下我們便來看看我國嶄新的技轉策略與創新創業環境:

      1. (一)技轉法規鬆綁—打造優質技轉環境(註4)

               大專校院在研究成果技轉業務上,因長期受限研究成果或衍生專利歸屬「國有財產」之限制,故授權方式多以「非專屬授權」為主,授權實施區域也多屬我國政府可管轄之區域;而技轉單位雖需對技轉成敗或技轉金之高低承擔相關責任,但當成功技轉後,卻無任何法規規定技轉單位可從中取得一定比例的技轉收益作為運用,校園內之技轉人員更無獎勵措施,種種限制與內外環境讓各校技轉單位大嘆難為;其中,又以國立大學技轉單位受限較多。

               為拓展技轉成效,少數私立大專校院將利潤機制導入技轉單位,除邀聘具產業技轉經驗之專業經理人推動技轉業務外,並給予較佳的激勵措施留才。但面對產業有「專屬授權」需求時,無論公、私 立大學均需向相關主管機關報備,所需的行政程序,容易導致錯失市場商機;而產業對於與學研單位合作也同樣抱持著觀望態度,以致技術供應、需求雙方均難有積極作為。此外,當校內研究團隊有意創業時,也因法規限制,研究人員亦難至新創企業服務,協助企業持續技術突破,這些都讓許多有機會商品化之研究成果束諸高閣,難以商轉運用。

               為鬆綁這些限制,科技部近兩年已陸續完成科研成果產業化相關法規之修法,包含「科學技術基本法」、「政府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從事研究人員兼職與技術作價投資事業管理辦法」、「科技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等均有重大修訂,以營造出更優質的產學研創新研發生態。而教育部也再接再厲的推出「建構大學衍生新創研發服務公司(RSC)孕育機制」,從人才、技術、資金及土地四大層面鬆綁相關法令,希望藉由建構完善的校園創新研發生態環境,進一步深化產學鏈結。

               經過這兩年密集的修法後,國內大專校院的技轉將邁入嶄新的里程,以下將以各技轉參與者之角度,解析技轉法規鬆綁後,技轉業務發展的新契機:

          1. 1.研究人員

                   過去受限於「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公務人員服務法」等法規的限制,大專校院教職員是無法到業界兼職或擔任董監的,在持股上也有10%的上限。在修法後,相關規定如下:

            1. (1)研究人員兼職規定:

              可兼任與本職研究領域相關但非屬執行經營業務之職務。亦即研究團隊可至企業擔任與原本個人研究相關領域之研究工作。(註5)

              若是研究人員為新創公司主要的研發技術提供者,則可兼任新創公司(設立8年內)之董事。(註6)

              當技術移轉予生技新藥產業時,為提升技術層次,促進產業技術升級,研究人員則可擔任研發諮詢委員或顧問。(註7)

            2. (2)持股上限規定:

              研究人員分得的持股比例不得大於40%,若是新創公司則無持股比例的限制。(註8)

            3. (3)緩課稅優惠規定:

              創作人因為科技計畫研發成果的智慧財產權,在技術作價後分配到的股票無須記入當年度之所得額課稅;但若是轉讓(買賣、贈與、作為遺產分配、公司減資銷除、公司清算或因其他原因致股份所有權變更者),則轉讓金額需計入當年度所得課稅。(註9)

            4. (4)借調規定:

              教師借調至與其專長、所授課程相關之機關組織,可經學校同意後辦理。(註10)

            5. (5)研究成果技轉收入:

              在研究成果技轉收入上,明文規定學校應將研究成果收入分配予研究成果創作人。(註11)

          2. 2.學研機構

                   在研究成果歸屬上,取消全數歸屬國有的規定。目前除經政府認定歸屬國家所有者外,其餘均歸屬學校所有。(註12)

                   而以往大專校院技術移轉成果,若是因運用科技部經費所獲得的,那大專校院需將20%的收入繳納國庫,但在本次修法後,若其科學技術研究發展管理與運用貢獻等能夠更符合科學技術基本法立法宗旨或目的的話,經與科技部約定,可採用其他比率甚或以免繳方式辦理。(註13)

          3. 3.技轉人員

                   在國立大專校院中,技轉單位之人員均為公務人員,並非產業的專業經理人;至於私立大專校院,也會因為學校政策有所不同,技轉單位人才運用與業務執行各有差異。由於技轉人員需要同時面對產業與校內研究團隊,作為兩者的橋樑,同時又需顧及學校權益,所以在技術、法務、市場、行銷、商業談判等均需要有所涉獵與並具相當之專業能量,方能促成一樁成功的技術交易,為此本次修法也明訂學校應給予有功的技轉人員一定的成果收入分配,讓學校可以延攬更優秀的技轉專業經理人。(註14)

          4.         另一方面,技術移轉牽涉多方權益,雖經定價或商業談判的程序,但卻可能因為市場的波動造成交易金額不符市場行情,而過去也曾有技轉人員被誤會瀆職之情形;在本次修法後,技轉人員依程序完成研發成果定價後,免除其因市場價格變動所產生的的誤判責任,讓技轉人員可以安心施展所長完成定價。(註15)

          5. 4.大專校院

                   在投資規定上,開放公立大學可以自籌收入,投資於與校務或研究相關之公司及企業(註16) ;私立大學則可於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以投資方式,辦理與教學、實習、實驗、研究或推廣相關之事業。(註17)

          6. 5.技轉需求單位
            1. (1)技轉成果實施區域

              以往技轉成果若欲於我國管轄區域外進行製造或使用,尚有限制要件,但隨著全球化經營的趨勢,在本次修法中,已將此限制刪除,以鼓勵研發成果運籌全球市場並強化國際鏈結。(註18)

            2. (2)公司設立/登記地

              大學可提供場域作為創新創業課程學生或學員新創事業公司之登記地,可免徵地價稅、房屋稅。(註19)

      2. (二)RSC推動策略—加速孵育器

               「下世代科研人才創新生態環境建構推動案」除了在科研技轉法令上進行革新外,教育部也陸續推出「補助大學產業創新研發計畫」、「大學智財服務平台」、「大學校院創新創業扎根計畫」、「高等教育深耕計畫」等,希望可以深化產學的長期連結,提高校園衍生RSC的機會。

               在RSC的推動策略中,著重由教授帶領博士生與產業進行共同研發,再由企業延攬博士人才,或直接由研發團隊成立RSC公司。在此目標下,開設創新創業課程、成立智財服務平台、發展特色研究中心、成立智財管理公司等均是促成RSC公司誕生的重要作法。

               其中,「成立智財服務平台」是推動RSC公司成立之重要基礎,一個好的智財服務平台,可以找出具商業化價值的技術、規劃技術智財策略、進行技術推廣,促成產業合作或孵化新創企業。

               時值我國科研成果技轉等相關法規甫完成修法,各校在人力、制度配置上尚須時間進行調整之際,教育部率先建立國家級「大學智財服務平台」,延攬具產業技轉實務之專業經理人加入平台團隊,為國內各大專校院提供智財服務,別具意義。

               在「大學智財服務平台」中,以IP服務、IP商業化、人才培育及跨界合作為四大主軸:

        1. 1.IP服務:透過一條龍式IP專業服務,協助學界IP在萌芽階期、成長期、成熟期、衰退期各智財生命階段,建立品質、穩健布局、妥善運用、再創價值。
        2. 2.IIP商業化:協助大專院院將IP進行商品化、市場化、衍生新創公司、提升IP的商業價值。
        3. 3.人才培育:提供專業智財培訓課程,為大專校院培育IP專業經理人、研究團隊種子,促成IP人才向下扎根。
        4. 4.跨業合作:為大專校院媒合產業界及法人機構,促成專利申請、鑑價、法規分析、資金募集與產業諮詢等合作。

               「大學智財服務平台」於2017年10月成立,目前已於電腦資訊暨人工智慧、智慧機械工程、生技醫藥暨醫學工程、能源科技暨光電四大技術領域設有智財專業經理人,在其引導下未來可望將各校分散的研究成果予以整合,並且挖掘具商轉的技術或專利,加以組合進行技術媒合推廣,或由其中找出高創新潛力之技術,將其孵化為新創公司或RSC,並扶植其成長茁壯。

二、美國史丹佛大學的育成生態系統

我國近年積極推動創新創業政策,在國際上矽谷更為全球創新創業之翹楚,鄰近之史丹佛大學、加州大學柏克萊分校等長久以來獨特的校園創業文化,吸引矽谷創投高度關注,從中孵化出許多全球知名的獨角獸企業,讓矽谷成為全球創新大本營。以下我們來看看美國在科研技轉法規上的現況,並看看科技巨頭輩出的史丹佛大學如何營造永續的育成生態系統。

  1. (一)美國技轉法規—建構友善技轉環境:

           矽谷之所以可以成為全球前十大創投聚集之地,與周邊大學創業精神密切相關,而這樣的創業精神與美國政府的政策鼓勵大學將研究成果商業化運用高度相關。

           美國對於大學研究成果技術移轉法案推動甚早,1980年美國國會通過「杜拜法案(Bayh-Dole Act)」,讓受聯邦經費支持的研究機構、小企業,其所產出之研究成果歸屬權得下放至學研機構、小企業,讓技術產出機構可自行技術移轉與授權,技術發明人也可從中分享授權金,形成多贏局面。自此在大學中掀起專利申請、技術移轉的浪潮,帶動產業界熱烈應用聯邦政府投注經費所產出之研究成果;接著1980年又通過「史蒂文生-魏德技術創新法案(Stevenson-Wydler Technology Innovation Act of 1980)」,在此法案中規定研究機構每年至少需提撥總經費0.05%以上的預算,作為技術移轉業務使用,讓聯邦政府資助的技術可以加速推廣,並擴大產業應用。

           後續1980~2000年間美國又陸續推動相關法案,讓技術移轉有完整的配套措施。1982年美國通過「小型企業創新研究計畫(SBIR/ Small Business Innovation Research)」法案,由政府補助有意願投入研發並具成果商業化潛力的小型企業,以降低其創業初期的風險。2000年「技術移轉商業化法(Technology Transfer Commercialization Act of 2000)」通過,讓仍歸屬聯邦政府名下的技術得撥雲見日,公開進行市場行銷與授權;同時大學研究成果也不再受國有財產規範限制,各校紛紛成立技術移轉專責單位,負責校內智慧財產權的商業運用。

  2. (二)史丹佛大學研究園區—創新創業火車頭:

           在這樣的氛圍下,讓大學得積極培育新世代的創業家,其中最具代表性的大學之一便是座落矽谷附近的「史丹佛大學」。該校從課程設計開始便自培養創新人才出發,正如擔任該校工學院院長最久的柏麥(James Plummer)院長所言,「學校必須讓課堂變成創新沃土,讓校園成為創業搖籃」。

           雖然史丹佛大學鼓勵師生創業,但校園內並無一實體組織(如:育成中心)直接提供創業協助,而是讓校園新創團隊進駐研究園區,並補助創業師生研究經費,而園區中也有可提供創業協助的法律、財務及創投公司,讓研究園區自成一育成生態系統。

           而為鼓勵師生學以致用,史丹佛大學以「實用教育(Practical Education)」為理念,讓師生可以將校園汲取的知識轉化為工業之用。在此理念下,1951年史丹佛大學工學院院長Frederick Terman教授,為鼓勵優秀學子留在美國西部工作,促進西岸經濟繁榮,因此撥出校地鼓勵有創新構想的師生們發展事業,而他的兩位學生也在此成立惠普公司,成為矽谷發源的第一家公司;有此成功經驗後,史丹佛大學進一步成立研究園區,將校地與建物低價租給草創的科技公司,爾後吸引了諸多新創公司進駐此地,科技創業聚落逐漸成形,專業之法律事務所、財務事務所也進駐此地, 提供各項專業服務,讓研究園區名副其實地演化為一創新生態村。而此研究園區也成為史丹佛大學與矽谷鏈結的橋樑,Frederick Terman更被尊稱為「矽谷之父」。

           史丹佛在輔導師生創新創業的作法上,除了大學常見的技術諮詢、人才培訓、企業實習、業師開課等活動外,史丹佛大學師生產出的專利,可透過技術移轉辦公室進行技術授權;初創企業資金不足的時,可以技術作價方式代替專利費;有意在新公司擔任職務的教職員,可向學校辦理留職停薪1~2年前往新創公司任職。

  3. (三)史丹佛大學技轉辦公室—專業智慧財產權管理服務:

           在師生創業的過程中,校內研究成果移轉至產業應用是必要途徑。為使專利授權及技術移轉業務順利進行,1970年史丹佛大學技轉辦公室(Stanford Office of Technology Licensing,以下簡稱:OTL)成立,下設多位專業經理人(以下簡稱:技轉經理),每一位都具有專業領域博士學位,且受過法學專業培訓,使其在與研究團隊溝通的過程中,可以更具體的規劃出技術未來的應用方向,且整體性地協助研究團隊規劃專利布局、把關專利品質;同時,每位技轉經理也與多家專利事務所配合,於技術智財規劃時有充沛的資源協力,提升每一創新技術的智財保護力。在每位技轉經理下,則有助理協助業務的執行,OTL裡也另設有稽核、專利代理人、財務、行政、資訊等人員,讓OTL可以在校園中提供專業之技轉服務。

           在史丹佛大學,一項技術移轉案件啟動時,通常由發明人向OTL揭露研究內容,並將專利申請權轉讓給校方,此後OTL便會指派一技轉經理全權負責該技術後續之專利查詢、市場分析及商業化潛力評估等作業,在確認該項專利具有商業化價值後,則近一步發展技術策略,規劃技術之專利布局與申請,以確保技術為專利權所保障;並在智慧財產權保護下,技轉經理將著手技術授權的市場推廣及辦理授權方案、授權對象等的評估。

           在OTL中,技術授權的對象並不侷限於該技術的研究團隊,OTL會以「技術價值最大化」作為考量,若產業有能力讓技術加速商業化,則可優先於研發團隊,成為最佳的授權對象;另一方面,授權方式可依據技術需求者的現況進行商談,可能是採支付授權金或以股權替代授權金等。

           在完成技術移轉後,該技轉經理也將負責後續的服務,若技術產業化過程需要加以改良、或做衍生研究時,OTL也允許技轉合約的修訂,讓該項技術授權可以配合產業的需求,由校內研究團隊強化該研究的產業連結性;在授權期間,技術供需雙方的執行情形與績效,甚至授權金收取與分配都是由技轉經理全權負責,以求技術順利轉入產業,促成長期合作。



    圖 2、史丹佛大學技術移轉流程

           在授權金分配上,依據史丹佛大學技轉法規,OTL可以獲得15%的行政管理費,剩餘的授權金則由學校、發明人所屬部門、發明人各自取得三分之一;若是以股權替代授權金,OTL一樣可以獲得15%作為行政管理費,剩餘的三分之一歸屬發明人,其餘的部分則交由史丹佛管理公司管理,並將該收入作為研究生獎學金或由研究中心進行後續運用。

           史丹佛大學透過研究園區、OTL之機制,可加速校內研究成果、師生與產業之連結,在制度設計上,允許教職員留職停薪至初創公司任職,協助新創企業站穩市場腳步;在授權金分配上,也讓校方、發明人所屬單位、發明人共享成果,激勵師生全員一同投入,讓校內育成生態系統生生不息。

三、我國技轉環境大轉變,產學技術合作現契機

美國創新創業文化由來已久,技轉思維、產業環境成熟,因此創新創業生態一片欣欣向榮;隨著我國技術移轉相關法規鬆綁及「大學智財服務平台」成立,我國創新生態環境基礎條件已有迎頭趕上美國之姿,後續有賴大專校院、創新研究團隊與產業開放心胸、攜手合作,以壯大我國之技術智財力。

在「下世代科研人才創新生態環境建構推動案」推展後,國內大學已可擁有專利權,並得運用專利授權及技術移轉收入,延聘專業之技轉團隊,推動校內研究成果商品化,形成一正向循環;而教職員也可依法於與研究相關領域之外部機構兼任研發職務、擔任董事或顧問職務等,甚至在持股、課稅上也都解除嚴格的限制;另一方面,學校場址也可成為新創企業的登記地,技術移轉後也可於海外全球化製造與使用。

我國在創新創業生態系統日漸成形之際,專利商品化仍有下面課題需一一克服,方能使RSC加速孵育,促成我國前瞻研究成果與產業鏈結,帶動產業創新。

  1. (一)校園技轉環境改革刻不容緩

           科研成果技轉相關法令與措施的突破性變革,對大專校院技轉業務推動可謂是一劑強心針,以往受限之種種,可望獲得革命性改變;惟各校長久以來,技轉政策、制度與人才層面上尚有其包袱,要立刻改變現有體制有其困難度,其中又以國立大學最為顯著。

           在校園推動技轉革新時,需有多方之配合,包括:校方願意開放心胸,授權技轉單位自主營運,脫離校園人事與制度之種種限制,或能讓技轉單位從組織、制度上大破大立,延聘專業的人才協助推動智慧財產權制度的建立,規劃各種商業化之運用;另一方面,校方也需更深入地與校內研究團隊進行智財、技轉等觀念宣導,或由校方配合教師升等、技轉獎勵制度之調整,提高研究團隊參與技轉之意願。

  2. (二)改善產學合作模式,強化溝通互信互助

           誠如史丹佛大學OTL所言,校園產出的技術都是相當初階的成果,要實現商業化仍是漫漫長路,因此技轉單位必須慧眼識英雄,挖掘有機會商品化之前瞻技術加以推廣,協助產業與研究團隊拉近理論與應用之距離,這也是為何在技轉合約簽訂後,仍須OTL技轉經理提供後續服務的主因。

           在我國,當企業尋求大專校院協助突破技術瓶頸或技術升級時,企業與大專校院間最常發生的問題即是「理論」與「實務應用」上的落差,而其中又缺乏技轉專業經理人,協助縮小技術供需雙方的思想落差,有效聚焦進行技術改良,以致企業與學校合作的意願不高。此外,大專校院在產學合作或技轉上,研究團隊多由碩博士生負責技術實作與研究,當碩博士生畢業後,相關研究往往中斷,以致產業對於產學合作興趣缺缺,進而轉與熟悉產業環境與技術的財團法人研究機構合作,解決技術困境。

           而大專校院若能進一步突破現況,為技轉中心延攬專業人才,並由專業人士作為研究團隊與產業之潤滑劑,提高雙方的溝通效率,將有助於扭轉產業界對於學術研究成果難以產業應用之刻板印象。另一方面,在技轉法規放寬後,企業已可邀聘校園研究團隊成員至企業中擔任研發要職,或聘僱其擔任諮詢顧問等,兩相若得併行搭配,將更有利於促進產學雙方之瞭解與合作,突破技術瓶頸、完成技術升級。

  3. (三)長期輔導,完善「RSC創業生態系統」

           在教育部的推動下,未來將有諸多具技術服務能量的RSC陸續成立,加上目前政府及民間積極輔導的創業團隊,國內創業圈將更加欣榮。可望為現有產業帶來更多激盪,並得透過新技術的導入解決產業面臨的難題,開創市場。

           值得注意的是,經過精挑細選的RSC,雖在技術與思維具備創新性,但可預見的是,在公司正式設立後,研究團隊將馬上面臨經營上的課題,諸如:資金籌措、市場擴展、供應鏈合作、行銷通路取得、人力招募與培育等各式各樣企業經營課題,而這些企業運營能力的提升,在RSC計畫中較無著墨,其後續輔導或需回歸現有的育成體系,借重育成單位的協助,好讓RSC進一步站穩腳步、擴大成長,長久地服務產業。

           在RSC孕育機制及相關配套措施完善後,「創業生態系統」所需的政策、財務、文化、支持、人力、市場六大激勵因子俱備,我國大專校院產出的豐碩研究成果,在各校技轉單位及教育部大學智財服務平台輔導下,可望創造產業技術新需求,讓研究成果於產業中嶄露頭角;而產業界也可放開心胸,嘗試與大專校院或RSC合作,讓深藏於大學校院的技術,填補公司技術缺口,強化企業競爭力,共同發揮、運用研究成果商品化的最大價值。


  1. 註1:資料來源:科技部學術統計資料庫專題研究計畫(補助案)申請/核定統計
  2. 註2:資料來源:中華民國專利資訊檢索系統(查詢2016年大專校院專利數)
  3. 註3:資料來源:
    1. https://en.wikipedia.org/wiki/Entrepreneurship_ecosystem
    2. https://www.forbes.com/sites/danisenberg/2011/05/25/introducing-the-entrepreneurship-ecosystem-four-defining-characteristics/#fdac8ff5fe8e
  4. 註4:參考資料:教育部建構大學衍生新創研發服務公司之孕育機制說明會簡報。請注意:各項法規之權責主管機關均制訂有相關作業規定,若欲進一步瞭解,應向主管機關洽詢之。
  5. 註5:科學技術基本法第17條,以及從事研究人員兼職與技術作價投資事業管理辦法第4條
  6. 註6:從事研究人員兼職與技術作價投資事業管理辦法第4條
  7. 註7:生技新藥產業發展條例第11條
  8. 註8:科學技術基本法第17條、從事研究人員兼職與技術作價投資事業管理辦法第5條、生技新藥產業發展條例第10條
  9. 註9:科學技術基本法第6條、產業創新條例第12-2條
  10. 註10:教師借調處理原則第2條
  11. 註11:科技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第3條、教育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第4條
  12. 註12:科學技術基本法第6條
  13. 註13:科技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第13條
  14. 註14:科技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第14條
  15. 註15:科技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第20條
  16. 註16:國立大學校務基金設置條例第10條
  17. 註17:私立學校法第50條、私立學校施行細則第40條
  18. 註18:政府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第15條,以及科技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第11、12條
  19. 註19:大專校院申請創業團隊進駐辦理公司設立登記審查基準,及房屋稅條例第14、15條,及土地稅減免規則第7、8條

參考來源:

  1. http://u2rsc.nctu.edu.tw/
  2. https://otl.stanford.edu/
  3. http://campusipr.moe.gov.tw/edcontent_d.php?lang=tw&tb=1&id=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