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智慧財產權並無一定的形體,再加上其價值往往會因為權利範圍之大小、所採行之會計方法與各國租稅制度等因素的影響,更會因為時空與社會情事變遷而有所變化,故智慧財產權之價值乃是一個模糊的概念,並非固定不變。是故若要將此模糊的概念以鑑價的方式加以量化,不可避免的會遭遇許多的問題。但是由於智慧財產權的鑑價涉及無形資產的評定、技術作價或技術入股等問題,亦與權利金攸關,使得鑑價在智慧財產權中亦有不可忽視的重要性。
雖然國際間對於智慧財產權的鑑價問題已經有相當的發展,但是在國內對此則仍處於探索的階段,不過由於智慧財產權之價值亦間接的決定其權利金與侵害損害賠償多寡的問題,因此也必須對此有所處理。
就國際上的一般原則而言,智慧財產權之鑑價一般必須考慮技術創新的程度、法律保護的狀態(包括專利的類型、有效期限、權利範圍、所獲得保護的國家等)、授權與實施的情況(為專屬或非專屬授權、現有的授權情況)、技術開發的程度(有無其他替代技術或是否已經可以商業化生產)、生產成本或實施成本等因素,並綜合權利人與被授權人相關的因素作一個整體的判斷。
不過,由於智慧財產權受到各方重視的時間並不長,因此尚未發展出一套廣為國際間接受的鑑價制度。至於鑑價的方式,雖然目前有重置成本法、市價法、收益現值法與清算價格法等不同的方式,但是由於專利等智慧財產權並非生產要素,且重置成本法並不涉及專利的歸屬與其內容,故重置成本法並不實用;至於市價法則因專利等智慧財產權與一般商品並不相同,不易有一定的市價,亦不可行;至於清算價格法亦未能反應專利等無形資產的價值與未來可能之收益,亦不可採。
因此一般對智慧財產權之鑑價傾向採用收益現值法。這是因為收益現值法以未來預期收益為計算的基礎,然後折算成現值,故較能反應智慧財產權(特別是技術性較高的專利)之真實價值。不過,由於我國並未像大陸一樣,訂定有「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資產評估機構管理辦法」等法規,因此並無法對鑑價機構加以規範,亦未對鑑價所採用的方式加以規定,而由鑑價公司依各機構的鑑價原則自行決定,故亦可能出現國內不動產鑑價所面臨的問題。
雖然智慧財產權因為其並無一定形體,與其可能會因時空變換其價值的特性,並不容易估定其真實價值,因此傳統的鑑價方式並不容易直接適用到智慧財產權的鑑價,但是隨著知識經濟時代的到臨,智慧財產權的重要性與時俱增,智慧財產權的價值更可能遠遠超過有形資產的價值,因此如何能確實反應出智慧財產的真實價值,就是國內在智慧財產鑑價方面必須面對的問題。
(本介紹由中原大學財經法律系教授馮震宇提供)
技術鑑價範圍比專利鑑價來的大,因此需考慮的因素也較為廣泛。技術鑑價必須要明白以下幾點:
(1) 技術是否可立即產品化?
(2) 技術是否需要更進一步研發?
(3) 是屬於新產品開發新市場? 亦或新產品取代現有市場?
(4) 亦或只是替代產品的出現?
(5) 是屬於一般用途或特殊用途?
(6) 市場潛力有多大?
(7) 市場行銷成本?
技術鑑價「沒有」標準公式可資套用,也很難作所謂的公平計價。技術本身的價值一定要以市場價格為中心,以市場能接受的價格視為技術本身的價值。換言之, 市場接受度有多大,技術應用範圍有多廣,技術本身的價值就有多高。
(1) 專利權利金
專利權利金收取的期間依授權合約內容決定,最長可收至專利權期間屆滿為止。
(2) 技術移轉權利金
技術移轉權利金收取的期限依雙方合意決定,由於沒有權利期間屆滿的問題,故沒有最長的期限。